2013-6-9 18:27:06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江平认为,动产统一登记的最大障碍是如何突破《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多头登记法律规定。他提出,一个可行的方式是由各动产登记部门授权一个登记平台进行统一的动产登记。但如何授权,如何协调部门利益仍须进行研究。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出席“2013:滨海动产金融论坛”,并就“民商法与动产统一登记”做主题演讲。(摄影:杨秋煜)
人民网·天津视窗6月9日电:7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2013:滨海动产金融论坛”在天津举行。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出席论坛,并就“民商法与动产统一登记”做主题演讲。江平指出,中国目前建立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面临最大的问题在于如何授权,如何协调部门间的利益。
江平在发言中回顾了《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他说,在讨论的时候,专家们都认为中国的动产与不动产应实现统一登记。“第一,登记机构应该统一;第二,登记机构也不应该是国家机关,应该是一个事业单位。这可以说是理想目标。”
江平表示,《物权法》起草时专家曾提出基于浮动担保进行财产统一登记的意见。浮动担保是指企业可以用其全部财产进行担保,即: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由于担保物权不能分散,必须由统一的机构登记。而在《物权法》出台时,用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权代替了浮动担保的提法,动产的统一登记问题也被搁置了下来。《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统一登记,而动产暂时保留了分别登记。
江平介绍,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动产登记有三项:第一是物权法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准不动产登记。这三者的登记的功能,关注的重点是具有安全问题,管的是飞机能不能上天、轮船能不能出海、汽车能不能上路,性质上是服务于安全监督管理的登记,而不是物的权属、动产上民事权利及其变化的登记。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动产可以拿来支持融资了,其权属和权利关系的变化也分别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了。
第二,动产抵押登记及权利质权登记。浮动担保中以成品、半成品、原料、机器设备等担保的按照动产抵押来对待;以其他的权利担保的,包括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股权、债权,都按照权利质押来对待。江平认为,广义来说,这些都属于目前所讲的动产权属登记范畴。
看来,把动产登记,区分为安全监管登记和权属(包括各种权利负担)公示登记两种性质不同的登记,是必要和有意义的。先可以研究解决与动产融资活动密切的动产权属权利负担的统一登记公示问题。这很有必要了。
第三,《信托法》规定的动产信托登记。江平指出《信托法》是我国规定信托的唯一法律,但其对哪些信托财产需要登记并未作规定说明。
江平认为,动产统一登记的最大障碍是如何突破《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多头登记法律规定。他提出,一个可行的方式是由各动产登记部门授权一个登记平台进行统一的动产登记。但如何授权,如何协调部门利益仍须进行研究。
《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抵押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权利质权则是多部门主管,而以其他股权出质的,办理出质登记的部门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格来说,现在的动产物权,包括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原料、燃料等,在工商部门登记,实际上对工商部门是一个负担。如果动产抵押的一部分能得到工商部门的授权,放到一个统一的动产权属登记联网系统中去处理,可能会更好。”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