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平
发表时间:2007-08-06
动产抵押,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的动产,于债务不履行时,就其价值(折价或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制度。该制度滥觞于古罗马时代,随不动产物权的昌盛而渐趋衰落,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之再次发达。在比较法上我们看到,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包括动产抵押在内的动产担保制度亦越发达。市场制度在我国大陆得以认同后,工商企业高速发展,其资金融通甚为必要,作为融资保障的不动产抵押制度,在我国较受限制,故以追求动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为目的的动产抵押制度应运而生。
在传统民法看来,抵押仅限于不动产,因不动产不便于移转占有;质押多限于动产,因动产具有移转性而容易流失。但这种绝对化的分野受到了现代和当代经济的挑战。现代企业的主要资产在于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动产,如企业以其动产作为融资担保,依质押制度将移转动产的占有,其结果是企业无法继续利用其提供担保的动产以为生息,此即背离了其所以融通资金以求扩大再生产的原意,于是,大陆法系诸国均在民法典之外另立特别法以调整特定动产之上的抵押关系。英美法很早就有动产抵押制度(chattel
mortgage)。在美国各州,自1830年起即开始出现动产抵押的成文法。晚近的发展,更是基于私法自治的法理,统一各种动产担保制度而形成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secured
transactions),该编以其简化、功效、自由、灵活、统一的价值观念,得以迅速被美国各州普遍认可,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各国纷纷效尤的对象。我国担保法立法之时,即对世界各国担保法制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大胆引进了英美法上的动产抵押制度,虽然略显粗糙,但不失为一先进立法。
本书作者较早地关注了动产抵押制度,他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经我介绍结识了来自加拿大的钱路律师,对惯行于美国和加拿大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有了更进一步地了解,并以《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研究》为题完成了博士论文。本书是作者在比较研究各国动产抵押制度的法理、广泛深入我国工商动产抵押登记实践之后,得出的部分心得,也是作者在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在王利明教授指导下进行博士后研究所完成的首部科研成果。作者在本书中对我国现行动产抵押制度之得失作了相当检讨,据此对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章的立法提出了大胆的建议,并对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之重塑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每每为自己学生的著述作序,都有一种欣慰之感。圣平在前年出版了他的专著《担保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两年后又出版了这本新著,勤勉可嘉。愿圣平有更多的著述问世,也希望读者多提宝贵意见,使本书更加完善,使圣平的学术思想逐渐成熟。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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