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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市场定价机制命运多舛

(2013-11-17 22:17:26)
标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粮食农产品

市场定价机制

粮食托市收购主体单一

分类: 晓明析财经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

 

同时明确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

 

自2005年以来,国家连续实行保护粮食生产和增加农民收益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足以看出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以及粮价是百价之基的特殊重要性。

 

此项政策措施对托举粮食市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合理引导粮价良性有序上涨,一改过去的粮食宏观调控的时机、手段的不适宜,可谓利用市场无形的手和政府有形的手完美结合。

 

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健全农业补贴等支持保护制度,增加农民生产经营收入,一直是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今后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第一要着。

 

最低收购价托市收购政策,是中央支农惠农强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8年多来的运作实践看,无论是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预见性和准确性,还是运行成本、国家和农民经济收益等方面的收效颇丰,利国利农利企业。可以说历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来探索的最为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市场手段完美结合的范例。

 

但粮食托市收购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矛盾,最低收购价和临储收购价格定价随意性较强,没有形成市场良性定价机制,人为因素较大,市场形成因素或份额不足,中间商利益过大,农民受益很少。

 

收购主体单一,覆盖能力弱,只是考虑央企诸如中储粮、中粮的利益和发挥控制力,地方国有粮企游离之外,没有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保安全的积极性,把地方粮食购销企业的丰厚的收购资源丢掷一边,造成资源浪费,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差。

 

反而造成中储粮四处买地建仓、购买网点,形成了重复建设和资源的再度浪费,也造成中储粮等和地方粮食购销企业明争暗斗,争抢粮源,干扰粮价,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演绎成利益纠结制衡的关系,产生了内耗。

 

这样以来,不利于粮食市场和价格的稳定,也无助于农民真正增收。由于现行中储粮和地方粮食部门两种体制,两种收购和利益主体,造成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托市收购和竞销拍卖的行政执法或监管不力,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我国粮价市场形成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并且受计划经济政府定价的惯性思维影响,目前最低收购价在执行过程中,就有意无意中起到了市场参考价的作用,形成了“风向标”,很多用粮企业和收购企业就是参照最低收购价收购,这无形中就形成当前市场粮价由最低收购价来左右的实际情况。

 

鉴于当前市场粮价市场形成过程的复杂性,国际国内、现货期货两个市场的共同作用,国家在制定出台最低收购价时,要慎之又慎,综合考虑,通盘测算,力求科学合理。

 

探索最低收购价市场形成机制,把农业生产成本、历年粮食市场及收购价格、近8年来的最低收购价水平、国际市场粮价等诸多因素,作为形成价格的参照依据。

 

出台既能有效引领粮价,增加农民收入,又能有效稳控粮价,实现顺价销售,兼顾国家利益,保护低收入人群利益的粮食主粮最低收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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