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卫生质量监管乃《粮食法》应有之意
(2012-03-26 21: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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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
分类: 晓明论食品 |
但是在实践中职能交叉,概念模糊,重复执法,都管都不管的问题时有发生。如公安部挂牌督办跨省联合打掉的“地沟油”全产业链,公安机关困惑谁来管,地沟油检测标准谁来定,如何鉴定,谁是权威检测机构。
“十八道检验”关管不好一头猪。这是前段人们热议的双汇“瘦肉精”事件的感叹,愤怒和无奈。从三聚氰胺到地沟油、反脂肪酸、毒大米一直到镉大米,还有带增白剂的面粉等等不胜枚举,一方面暴露出不法分子利欲熏心,伤天害理。
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出台也不会一劳永逸,关键是执行国家有关检验的硬性规定和法规不力,食品监管的链条脆弱,再加之执法人员权钱交易,关口形同虚设。人们不禁进一步发问为什么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频发多发呢?
笔者认为,食品安全层级监管不落实是主要原因。国务院要求,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也就是说食品质量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笔者认为,在地方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食品质量安全要明确划分层级监管责任制。
在田间地头,农业部门就要对食品质量切实负起责任,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控制农药品种、施用范围和剂量,控制药物残留,确保农产品无公害;严格和细化奶畜养殖、生鲜乳、猪、牛、羊等活体收购以及乳制品等的生产、销售、出口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在原粮收购、储存、运销过程中,粮食部门要负全责,确保原粮质量卫生安全。其他农产品涉及哪个部门,那个部门就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在粮食等农产品加工、成品销售环节,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卫生等部门就要明确各自监管责任,一抓到底,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卫生。
总之,从体制、机制上确保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确保职能部门有效实施层级过程监管,形成上下联结,纵横贯通的,以各地政府为主,各职能执法部门分级分段负责,共同担当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体系。事前预防,监管到位,事后问责清楚、追溯有力,重典治乱,严惩不贷。
民以食为天,食以质为先,正所谓食品质量安全大如天,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果不堪设想,其召回、下架、问责、追溯都是事后的弥补,关键是出问题之前要着力监管,“敲锣卖糖”,各管一行,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卫生、粮食、农业、畜牧、物价等部门要进一步依法,明确监管范围、职责,不是条、块结合的监管,而是在本行政区内执法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衔接,全覆盖执法,不漏掉一块,不形成监管“真空”地带,也不出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利益纠结,权责不清的监管。当然执法监管的效果,还与执法监管人员的素质密不可分。
真正建立起粮食质量安全体系。虽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各级粮食部门负责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的职责。但没有赋予独立执法权,特别是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无所适从。
粮食质量安全体系也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还没有自上而下成立粮食质量、卫生安全职能机构,只是明确了相关职能,粮油质检更是不成体系,省以下的质检机构参差不齐,机构编制、人员经费没有保障,特别是县(市、区)质检机构基本没有,而粮食收购的基础在县一级,也就是说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安全的基础在基层,重在收购环节,这与各级政府以及法规的要求相差甚远。
建议加强市以下粮油质检体系建设,整合农业、质检、粮食三部门的粮油质检资源,以确保粮油质检的唯一性、公正性、权威性。建议抓紧出台《粮食法》,明确粮油质检的强制性措施,配套粮油质检实施细则,把全社会粮食收购、运销、储存的质量和卫生安全都纳入各级粮油质检范围,全程监控、检验。
要加强粮食收购、出库环节粮食质量卫生安全监管。随着粮食收购市场主体多元化,入市收购成份良莠不齐,很多粮食经纪人、用粮企业为争抢粮源,直接到田间地头,不等粮食晾晒就收走运走,部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原粮的质量标准也掌握的不够严,卫生指标基本不检测。为此要求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切实加强对源头、库存、运销等重点环节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安全的监管,特别是检测粮食重金属的含量,依法惩治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界定粮食部门粮油质量安全责任,建立严格的粮食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粮食收储、运销过程的粮油质量安全和卫生负全责;所有粮食生产经营企业对其原料采购到生产经营,直至到居民餐桌全过程的质量、卫生安全负全责。
粮食质量安全的基础在企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都必须无条件地承担质量安全的法律责任,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的法定义务,不推诿,不扯皮,增强法律责任意识,落实措施。建议即将出台的《粮食法》,依法调整部门利益关系,界定粮食执法范畴,确保原粮卫生、质量监管的法律权利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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