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贺律师】未经登记的收养关系能解除吗
(2025-08-26 16:17:36)未经公证或者司法确认的事实收养关系不能依法解除的法律逻辑
这是一类不太常见的民事案件,所以在法律实务中并没有多少可以借鉴的经验。在我看来,未经公证或者司法确认的事实收养关系不能依法解除。现在我将自己的分析以问答方式写出来,希望读者诸君能够就文中观点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多谢!1.
解除收养关系的前提是什么?:解除收养关系,须以当事人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为前提。没有这个前提,解除收养关系缺乏事实基础。2.
什么是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
:抛开实质要件不谈,单从形式要件而言,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分为两种:一、经过登记的收养关系;
二、收养法颁布之前未经登记但有证据证明为合法、有效收养关系的事实收养关系。3.
收养法颁布之前合法、有效事实收养关系的确认(证明)途径为何?:收养法颁布之前合法、有效的事实收养关系目前存在两种确认途径:一、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司发通(1993)125号)办理公证;二、通过司法程序确认。除此之外,双方表述一致、亲友承认、户籍证明等,均非判断事实收养关系是否存在的法定证明。4.
为什么强调公证和司法确认?:收养是一个改变身份关系的行为,无论是在收养法颁布之前还是之后,均需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合法成立(比如送养人同意),并且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比如不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更不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比如不能收养被拐卖的儿童)。以上这些条件,只有公证和司法确认是法定的核验渠道,也只有通过这两条渠道才能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和确认,从而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一个非确认之诉程序中,法院没有办法启动应由确认之诉启动的核验程序,因此也无法对上述情况作出判断。)5.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如何理解?
:该《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该条规定适用于收养关系确认之诉、赡养纠纷以及财产争讼类案件中相关权利义务的确认。在收养关系确认之诉中,经审查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况,可以援引该条对事实收养关系做出司法确认。在赡养纠纷案件中,可以援引该条作为要求被收养方按照收养关系履行赡养义务的依据。在财产争讼类案件中,可以援引该条规定确定相关权利义务。6.
解除收养关系可以援引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规定吗?:不可以。在法律逻辑上,解除一个法律关系的诉讼,无法涵盖同一法律关系的确认之诉。解除法律关系,需以该法律关系存在为前提。在该收养关系未取得法定证明(公证/司法确认)之前,解除该收养关系缺乏事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