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关于律师能否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能否与其他民事主体建立劳动关系的答复
信件标题:专职律师能否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能否与其他民事主体建立劳动关系?来信内容:专职律师能否以个人名义设立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股东?专职律师能否与其他民事主体建立劳动关系,由该用人单位交纳社保?答复意见:您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司法部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中有明确“专职律师违规兼职清理范围”:主要包括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工作人员(兼职律师除外);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外部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独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到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除外)。答复单位:重庆市司法局答复日期: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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