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贺律师】在诉状中列明第三人,存在立案不能风险
(2025-03-20 11:10:54)分类: 执行 |
在诉状中列明第三人,存在立案不能风险
目录一、在诉状中列明第三人,可能不予立案的情形二、申请第三人参与诉讼,可能存在审查不过的情况三、涉及无独三的调解需注意事项
一、在诉讼状中列明第三人,可能不予立案的情形
在实务处理中经常出现与案件本身相关当事人,但是基于各种考虑不能或者不想将其列为被告的当事人存在,此时会考虑将其作为案件第三人进行列明。但是以下情况中直接在起诉状上列明第三人存在立案不能风险。
二、申请第三人参与诉讼,可能存在审查不过的情况第三人由原告向法院申请参与诉讼,或者法院认为需要通知参加的,在诉状中直接列明第三人,视为申请第三人参与诉讼,是否同意需要法院审查确认。
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三、涉及无独三的调解需注意事项
无独三签署调解协议同意承担责任时,其可在民事调解书送达之前反悔。如遇该种情况,请及时联系法官出具民事调解书。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