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河津贺律师】行政诉讼中起诉状是否可以直接列明第三人

(2025-03-20 11:13:24)
分类: 行政诉讼
浅谈行政诉讼中起诉状是否可以直接列明第三人

浅谈行政诉讼中起诉状是否可以直接列明第三人

概述:早年间,行政诉讼一直以立案难著称,为解决这一现实的困境,对行政诉讼立案制度进行改革。登记立案改革实行后,各地区为解决行政案件分散,减少地方行政干扰,全国部分地区实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但不管是实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法院或是未实行集中管辖法院,改革实施后行政案件的数量明显激增,其中征地拆迁业务的行政案件仍独占鳌头。在征收案件中,当征收中的项目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和权利时,作为不了解征收专业知识的被征收人,起诉时会遇到各种问题,其中是否应该在行政起诉状中列明第三人,被征收人不明白,但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甚者同一个法院不同法官对是否列明第三人持有不同的观点。下文以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主任纪召兵律师代理的不动产征收业务实务案件出发,对此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北京是祖国的心脏,祖国的政治中心。位于城市中心房屋哪怕只有几平方米,如果被纳入征收范围内,补偿标准也不低。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杨先生,住在祖辈留下的平房中,生活在北京城的市中心,生活方便,交通便利。后杨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经多方考察,决定委托纪召兵律师帮助维权。征收方对杨先生自己房屋和母亲遗嘱公证给杨先生的房屋分别作出不同的补偿决定书。因为杨先生的平房临街,父母健在时就办理营业执照,用于经营。后杨先生把临街的房屋出租给租户,租户用于生产经营。后纪律师决定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把补偿决定书合法性纳入法院审查之下。纪律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给予被征收的补偿包括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所以起草行政起诉状,把两位实际经营的租户列为第三人。巧合的是两份补偿决定书各对应一位租户,每份起诉状列明一个第三人。原告向法院邮寄立案材料后,材料被分配到不同的法官手中,其中一个法官拨通律师电话直接要求把诉状中的第三人删除,否则不予立案。而另一个案件的法官,并未要求删除诉状中第三人,顺利得以立案。当律师和立案庭法官反复沟通,应该列明第三人的原因时,法官坚持自己的观念,最终一个案件起诉状没有任何修改得以立案,另外一个案件直接删除第三人后重新邮寄得以立案。     在征地拆迁实务领域中,存在涉及第三人权益的情形。对于起草行政起诉状是否列明第三人,法院有不同看法,法官有不同看法,律师同样也有自己的看法。例如,对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决定提起的诉讼,若房屋用于出租经营,原告在起诉状中列明承租方作为第三人;在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案件中,第三人作为对征收补偿协议中安置利益拥有权益的一方,去法院起诉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作为签订协议另一方所谓的“被征收人”,在起诉状中是否列明?假如在确认行政无效的案件中,签订协议的一方的“被征收人”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也不能作为第三人直接在起诉状列明。对于原告而言,与确认协议无效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既不作为共同被告,也不能作为第三人被列于行政起诉状上,启动诉讼一方的当事人该如何描述清楚案件的事实,这是不符合实务的。寻找列明第三人的因: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加上登记立案制度的确立。“民告官”案件出现喷井式增长,一方面是普法宣传的效果,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二是法院在立案阶段,实行登记立案,请求能否被支持,由法官进行审查。再者,很多行政案件都有专业行政诉讼的律师参与,律师根据自己实务经验和专业知识加以判断,认为需要在行政起诉状上列全诉讼参加人。实践中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起诉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立案四要件,就应该予以立案登记。这种观点给出的理由是立案阶段仅对诉状形式上的审查,怎么列当事人是原告的权利,从保护原告诉权角度出发,对起诉状中罗列第三人的情况不予审查。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对起诉状中罗列第三人的案件,立案庭的法官进行初步审查。若起诉状中罗列的第三人适格,则允许原告在诉状中罗列,反之则不允许。理由是允许起诉状中罗列适格第三人,便于尽早通知第三人有关案件情况,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缩短审理周期,做出正确裁判,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行政案件起诉状中不能罗列第三人。理由是直接列明第三人,显然是要求第三人必须参加到原告所诉行政案件的诉讼中来,无论第三人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这样第三人参加诉讼就处于被动地位,和被告行政机关应诉的被动性、必须性无异。或许有人会认为,原告并未将第三人视为被告,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第三人已居于被告位置。如果任由原告在行政起诉状中罗列第三人,容易造成滥诉甚至恶意诉讼的产生。故直接在行政起诉状中罗列第三人实属欠妥。根据《中华人民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行政诉讼中对第三人具体的规定很少,上文中不赞同直接罗列第三人的理由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方式:申请参加和法院通知参加,参加的时间是立案之后,案件审结之前。而在行政诉状中直接列明第三人是与法律的规定相悖,于法无据,同时违背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意愿。      1、从不动产征收业务中涉及的第三人问题的角度论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方式。行政诉讼法中的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行政诉讼法规定中可以知道,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方式是主动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参加,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的,在不动产征收实践中很少见的,这与客观的国情相关,诉诸法院被认为是不好的事情。因法院通知追加的第三人,在实践中有很多弊端和有争议的问题。原因之一是第三人只能在诉讼中,案件尚未作出判决前被追加,因是法院主动追加,常常引起被追加的第三人对法院的抵触情绪;原因之二是法院在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时,原告的诉状内容如何告知第三人?第三人如何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另外法官在审理中如发现应追加第三人,不管前面开庭几次,必须再次开庭由第三人举证质证,费时费力,浪费司法资源。2、诉状列明第三人存在的合理性原告在起诉时直接列明第三人,就如同本文参考的实务案例,在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有其合理性的。一是原告在起诉时,即列明适格的第三人,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相反,在诉讼中追加第三人,须向其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等待其参加审理活动。而在起诉之时,即列明第三人,在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便可一并向第三人送达,可缩短周期。因起诉状中直接列明的第三人,可减少其对法院追加其为第三人的消极抵触心理。二是诉状中直接列明的第三人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不矛盾,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认为应理解为原告起诉时在诉状上没有直接列明第三人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同原告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该作为第三人,这时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3、关于第三人在诉讼中的权利适格的第三人在庭审中可以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主张,其主张可以与原告或者被告的诉讼主张不同,也可以与其中一方的主张一致。因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法院的裁判结果可能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三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不动产征收实践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被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之后,原告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不能把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列明,那对提起诉讼的一方而言,诉状事实和理由都无法描述清晰,何谈后续审理阶段问题。从实务角度出发,本文认为应该在行政起诉状直接列明第三人更为合理,更加符合行政诉讼的实务。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