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清偿期【河津贺律师】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履行物权转移手续,该协议效力
(2024-04-22 08:41:18)分类: 民事、律师执业 |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履行物权转移手续,该协议效力如何|第58辑
案情摘要
2009年9月9日陈某向廖某借款4.5万元,约定2009年9月14日归还,到期陈某未归还。2009年9月15日陈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因到期不能归还借款,借款自动转为房款,注明了房屋地址,房价371440元,陈某在廖某提供的买卖合同文本落款处签字,并且出具收条,言明收到房款5万元。2010年4月陈某将房产证书交付给廖某,2011年8月廖某诉至法院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陈某辩称仅仅是委托廖某出售房屋。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双方已经形成买卖房屋的合意,判决支持廖某的诉讼请求,二审认为廖某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且物权没有转移,双方是借款关系,判决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者要求确认所抵之物归自己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