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贺律师】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土地承包法方案调整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权益
(2024-04-20 18:40:27)
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土地承包法方案调整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权益的,依法应予以撤销|第57辑
案情摘要
张某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与村委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30年。2011年该村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决定对承包进行调整,将张某的土地交由李某承包经营,张某认为该决定侵害了其承包经营权,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决定。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承包方案经村民讨论决定有效力,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二审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仅在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程序予以调整,本案不存在调整理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对土地承包方案进行调整的决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权保护等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权益的,承包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