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控告老赖承担刑事责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4-07-30 16: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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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控告老赖承担刑事责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前言
执行周期长、执行推进难、执行效果差等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然而执行阶段往往与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与救济息息相关。因此,为了纠正司法实践中故意规避执行的不法行为,落实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与救济,同时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刑法专门设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在立法层面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不法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不过,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已经不能够完全规制相关的不法行为。基于此,有权部门陆续出台、修订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回应实践中的裁判需求。本文围绕《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并结合相应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名内涵、罪名性质、程序启动、相关案例、法律适用等进行梳理,以供读者参考与理解。
一、立案标准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作为立案标准。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或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罪名剖析
(一)保护法益
从罪名所处位置来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位于刑法分则“妨害司法罪”一节中。故,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是对国家司法秩序的侵犯与破坏。
(二)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必须是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的判裁定的人,不包括其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本罪论处。另外,本罪的行为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危害行为。
行为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局限于刑事判决、裁定,还包括民事、行政方面的判决与裁定,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不属于判决、裁定。
3.责任形式。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是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而故意不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是由于其认为该判决或者裁定不公正的,难以认定行为人存在故意犯罪的心态而成立本罪。另外,如果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是裁定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比如确实违背事实或者违反法律的,拒不履行该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仍然不成立本罪。
(三)法定刑
1.第一档法定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第二档法定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罪名性质与程序启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为“拒执罪”,其属于公诉案件,但是在特定情形下,公诉案件也可以转化为自诉案件。
在国家追诉主义下,国家专门机关行使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追诉权,个人不得直接行使追诉权,除非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自诉案件,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以及侵占罪。因此,正常情况下,法院向公安局移送相关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但是,如果法院没有移送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己向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另外,根据最高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如果公安局对案件不予立案,申请人可以按照自诉案件的程序向法院提起自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申请人自己提起自诉的,应当满足特定的要求:首先,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适用中的关键问题
(一)何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有能力执行,强调的是行为人存在作为的可能性。由于法律不强人所难,因此对于本罪的成立,前提是行为人在客观条件上具备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条件,而主观上拒绝执行。对于行为人没有作为可能性的,不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也不当然构成本罪。
如何判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是正确适用本条规范的前提,判断范围过大则违反了刑法谦抑性的特征,不利于保障人权;判断范围过小又出现处罚上的漏洞,不利于保护法益。对于什么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基本的判断标准是根据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以及行为人的主客观条件综合判断。
(二)何为“情节严重”?
本罪在罪名描述中特别强调“情节严重”,即只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才成立本罪,如果情节较轻,则不会启动刑事程序。但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于“情节严重”仅仅只是概括性规定,对于何种情形或者达到何种程度可以认定为是“情节严重”并未给出明确的统一的标准。
梳理既有的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认为“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发生于什么时间?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生效时间与执行立案时间往往不是紧密衔接的,两者之间存在时间上的间隔。因此,行为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时间对于是否成立本罪是关键的。如果行为人在执行立案之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依法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不成立本罪。但问题在于,如果行为人在这两个时间段中间,即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以后,执行立案之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该如何认定行为性质?对此,有观点认为应当成立本罪,原因在于判决、裁定一旦生效即产生约束行为人的法律强制力,此时如果行为人实施隐匿、转移财产的当然构成对判决或者裁定执行的障碍,事实上已经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所以应当以本罪论处。
五、相关案例
(一)甲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案——行为起算时间的认定
1.基本案情
xx人民法院于2012年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乙挂靠在其名下的公司投资款及利息。该判决于2013年1月6日生效。因甲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乙于2013年2月16日向xx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xx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甲于2013年1月17日将其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以150000元的价格转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甲于2013年11月30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裁判要旨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3.本案焦点
(二)某公司、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情节严重的认定
1.基本案情
某公司于2004年注册成立,甲为其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间,该公司与其他公司发生合同纠纷,诉诸法院。2010年4月至2015年2月,上述纠纷有关的判决在此期间内相继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利益相对方的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自2010年4月开始,某公司在明知其公司尚有执行案件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的情况下,以甲个人名义与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将上述大部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租给案外人,收取大量租金差价收益,并将该收益以某公司或甲的名义收取后存进甲或其他人的账户。
2.裁判要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如何把握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全国人大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立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作出解释,明确“情节严重”是指“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三)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情节严重的认定
1.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2日,xx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甲以及乙、丙收到判决书后上诉,二审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甲等人提出再审,再审法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21年8月5日,原告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原审法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1年8月5日作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送达。2021年8月,原审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甲的财产状况。2020年8月18日,原审法院判决甲的债务人偿还甲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该案执行期间,债务人于2021年10月18日将50万元本金及60万元利息转至甲指定的银行账户内。2021年10月23日,甲将该款项取出。至案发时,被告人甲仍未履行执行义务。
2.裁判要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情节犯,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针对转移、隐匿财产型拒执行为,立法解释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情节严重”标准,要求被执行人实施了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行为,该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两者应同时具备,且具有因果关系。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因债务人抗拒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运用法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虽运用了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判决、裁定内容,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破坏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对此,应从两方面理解:
一方面,从债权人是否最终实现债权角度看,当行为人的拒执行为导致债权人权利最终无法得以实现时,应认定拒执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法定罪处罚;另一方面,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角度看,由于该罪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对于因拒执行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运用强制措施,或运用强制措施无法继续执行的,仍可认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2.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3.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第四条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5.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7.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8.第八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