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与监护权的异同与变更条件解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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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背景】
在实务中,抚养权与监护权常常是两个容易混淆的名词,尤其是在夫妻离婚纠纷案件中。简单来说,离婚后主张子女随一方生活,属于抚养权,但此时双方仍均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不因父母离婚,子女随一方生活而丧失。且监护人也并非只是针对未成年子女的制度,还包括对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此之外,二者之间还有许多区别,本文将以案例为引,为各位读者详细解析二者的异同以及各自的变更条件。
【变更抚养权案例】
一、案例提要
2015年,甲、乙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于2017年12月23日生育一子丙,现年6周岁。
2021年6月7日,乙以离婚纠纷为由将甲诉至荣成市人民法院,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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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8日,甲、乙签订《离婚后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双方已经经由法院判决离婚,现双方就孩子抚养和财产重新达成协议:一、子女的抚养:婚生子丙变更为跟随男方一起生活,女方每月存至丙工商银行卡中,抚养费1000元。……双方分别在该协议下部签字捺印。被告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在本院审理的(2022)鲁1082民初4583号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甲申请对协议书中的签字及手印进行司法鉴定。经山东鑫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离婚后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协议书》中“乙”签名字迹是乙所写,无法确定指印是否乙所留。乙质证称,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认可,但该协议中的签字系其在甲的胁迫下违背自己的意愿签订的,协议书字体明显不同,且多处与常理相悖,该协议书不能作为甲申请变更抚养权的事实与理由。但对于其在胁迫的情况下在协议上中签字的主张,乙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二、案例分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被告在离婚纠纷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就离婚、抚养权、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在离婚调解书有效的情况下,双方再次就婚生子抚养权、抚养费、财产等签订《离婚后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协议书》,该协议书并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现原告根据该协议书,要求婚生子丙由其抚养,并要求被告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支付抚养费,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三、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 face="宋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甲、被告乙婚生子丙由原告甲抚养,并跟随原告甲生活;
四、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
face="宋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
【变更监护人案例】
一、案例提要
2015年3月17日,被诉监护人甲与申请人之子乙登记结婚,婚后2015年10月7日生一子丙。2017年1月5日,甲与申请人之子乙协议离婚,约定婚生一子丙归男方抚育,抚育费自费。2021年12月15日,申请人之子乙去世。甲现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生活在A镇。乙去世后,丙一直与其祖母即申请人丁共同生活在B市,现在B市胜利小学上学接受义务教育,生活方面由申请人丁抚养照料。甲与乙离婚后未探望过被监护人丙,与丙生活关系不甚紧密。甲陈述,最近两三年都没有工作,身体状况也不太好,再婚后又生了一个孩子,现在没有经济能力照顾丙。本院询问被监护人丙时,丙表示对于母亲印象不深,不愿意和母亲一起生活,愿意继续和奶奶一起生活。
二、案例分析
丙系未成年人,其父亲乙已去世,母亲甲应当作为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但甲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并生活在A镇,丙一直跟随申请人丁生活在B市,甲无法及时有效履行监护责任,且丙明确表示不愿意和其母亲甲一起生活,愿意继续跟随奶奶共同生活。根据法律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因此综合考虑现实情况,遵循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原则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被监护人丙跟随其祖母即申请人丁继续在其熟悉的生活环境中生活及接受教育更有利于其成长,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三、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丙的监护人变更为丁。
四、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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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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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
【抚养权详解】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分为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抚养权问题本质上是离婚时子女应当与夫妻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
一、抚养权归属
(一)不满两周岁的婴幼儿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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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已满两周岁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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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三)已满八周岁的孩子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在父母双方协议不成的情况下,仍适用两周岁以上可以优先考虑的情形,但应当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四)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孩子
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继子女的抚养权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六)养子女的抚养权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故根据民法典规定的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夫妻离婚,不直接抚养继子女的一方也有必须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
(七)有两个孩子的家庭抚养权的分配
父母首先应对此进行协商,若不能协商一致,通常会按照一人抚养一个子女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惯例进行判决。但若一方举证证明另一方不适合抚养孩子,而自己的经济能力、身体状况等都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法院也会判决两个孩子都归一方抚养。
(八)父母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死亡,抚养权应当如何分配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监护权排在法定监护的第一顺序。除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无监护能力或因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限制或剥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二、抚养权的变更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抚养费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抚养费的数额
法院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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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抚养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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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姓氏对于抚养费的影响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可以主张令其恢复原姓氏。
(四)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监护制度详解】
监护是为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一项法律制度。而《民法典》对此的规定确立了以亲权为主,社会为辅,国家监护保底保障的监护权制度。
一、监护的分类
(一)法定监护
父母对于未成年人是当然的监护人,其他近亲属按照《民法典》第27条和第28条规定的顺序,承担法定监护人的责任,不得推诿;民政部门和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是兜底的法定监护人。
(二)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三)指定监护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 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四)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二、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四、监护人职责
(一)
(二)
(三)
(四)
五、监护关系的变更
(一)监护关系的撤销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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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二)监护关系的恢复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本条规定只适用于父母对子女以及成年子女对父母的监护关系。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因其主观恶性较大,不予恢复。同时,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也应得到充分尊重。
(三)监护关系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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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与监护对比】
一、范围不同
监护是为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一项法律制度。而抚养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
从广义上来说,被监护的对象的范围是要广于抚养的,但如果只讨论父母离婚对于孩子的权利,抚养的范围又是大于监护的,也就是说,有抚养权,就一定有监护权,但有监护权,却不一定有抚养权。若夫妻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最后无论是否争夺到了小孩的抚养权,都依然对小孩具有监护权。
二、权力来源不同
从法理上讲,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也就是说,是天生就享有的,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抚养没有必然的法律上的逻辑关系。而抚养权则需要通过法律或协商的手段来获取,所以,对于抚养权仍要有一些现实条件的限制。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监护是为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一项法律制度;而抚养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在父母离婚这一情景下,二者其实是有非常相似的点,都是要对子女进行养育,且不履行也都会存在惩罚措施。但从本质上来说,二者是不同的权利,最容易分辨的是他们的范围不同,有抚养权,就一定有监护权,但有监护权,却不一定有抚养权。
而监护权和抚养权,虽然从字面意思上讲是权利,但实际上更多的是义务,尤其是抚养权,它包含着更多的义务。但无论是哪种,目的都是为了未成年人更好的成长、生活,从这个角度来说,他们又是有相同的地方的。总而言之,确保法律所规定的这两种权利得到保护和执行,有利于未成年人,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