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抽查结果分析的几点建议
(2025-12-02 06: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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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永和抽查控制理论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分析报告 |
分类: 学术论文 |
摘要:监督抽查的结果分析要符合国家监督抽查标准的相关规定。分析报告的文字要表达准确,既要有数据汇总与分析,又要遵循监督抽查本质,不能以主观认知替代客观分析。本文汇总了监督抽查结果分析报告需要注意的问题,根据抽查控制理论,按照监督抽查原理,提出了农药监督抽查的建议。
监督抽查中的检验判定工作是监管部门委托检验技术机构来完成的,检验技术机构对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分析报告,既是完成监管部门的任务,也是向社会发布抽查情况,同时还是为有关职能部门提供产品质量信息,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分析报告数据汇总与表达不仅要严谨,结果判定依据要充分,而且要符合监督抽查的特点,提出的监管建议更要有针对性。
1 几项基本要求
监督抽查的目的是通过样本(即样品的集合)的检验来判定核查总体(即抽样基数)是否为不合格总体。分析与判定要遵循抽查控制理论,符合监督抽查特点,避免出现顾此失彼。
1.1
国家监督抽查标准[1-3]规定:监督抽查方案的错判概率设定为0.05,即5%,而漏判概率未作规定,通常都数值较大。因此,监督抽查只能判定核查总体不合格,不能判定核查总体合格,这是由于监督抽查性质所决定的,它是依据概率论中小概率事件原理[4]而设置的抽查判定方法。比如,对100家生产企业的某类农药开展监督抽查,抽查结果有10家不合格,其不合格数量占比总量的2.5%,可以肯定该类产品的不合格率为2.5%,不能以90家样本抽查合格(即数量占比97.5%)就认定90家产品都合格。因为,监督抽查存在很大的漏判概率,只是本次监督抽查中未发现这90家产品不合格而已。所以,监督抽查肯定某类产品的不合格率后,不能以此来计算该类产品的合格率,也不能以抽查合格来统计该类产品合格率[5],但可以说产品抽查合格率为97.5%。监督抽查的作用是给监督对象营造一种外部压力,督促监督对象认真把好产品质量关。
1.2
目前绝大部分的数据修约采用“四舍五入”法则,很少采用“上舍入”法则与“下舍入”法则。但是,不管采用哪个法则,修约结果表达误差精度情况。比如,经过检验得到8.035时,应用“四舍五入”法则进行表达:修约成两位十进小数时为8.04;修约成一位十进小数时为8.0;修约成整数时为8。但是,8.0与8的数值大小一样,可不完全相等,它所表达内涵与指向是不一样的。因此,在文章论述的前后应该一致,小数点最后的“0”数字不是可有可无,同时在数据运算结果应认真核对,不能出现前后矛盾,应能得到相互验证。这一点是保证分析报告正确的前提要求。
1.3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6]的解释,分析是“把一件事物、一种现象、一个概念分成简单的组成部分,找出这些部分的本质属性和彼此之间的关系”。而监督抽查结果分析是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除了剖析造成产品(或项目)不合格的各种原因外,还要根据监督抽查特点对核查总体(或抽查批产品)进行判别,其目的是消减或杜绝类似不合格的再次出现,督促提高其产品质量水平。所以,监督抽查在比较与判定时,不宜用产品合格或产品合格率,而应采用抽查合格或抽查合格率。
2 应注意的问题
现实中许多监督抽查分析报告,一般是检测结果数据汇总、分析其市场情况及趋势、提出建议。但存在数据表达随意,情况分析不严谨,没有把握监督抽查的特点。
2.1 数据表达要严谨
在抽查结果数据统计中,尤其计算各项百分比占比时,往往不注意位数问题,其误差精度表达不统一。比如,在同一篇文章中有97.5、95等不同表达方式,即有小数也有整数,使论述表达误差不一致;还有97.8%减去96.8%等于1%,计算结果后的“.0”缺失,认识不到“.0”的作用;统计各项百分比占比之和不是100%,对此没有进行特别说明等。这样数据表达不够严谨,以至影响到整体论述的科学性,让人产生对整体结果判定正确性的怀疑。
2.2 应遵循抽查原理
根据抽查控制理论,抽样数量越少反映实际情况的波动幅度越大,它是双向性的。也就是说,抽样数量偏少,不能肯定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一定偏低、也有可能偏高,只不过今年抽查出现偏低的现象而已,不能以此作为判定结论的依据,这是其一;其二,监督抽查不同于统计抽查,它的样本的样品数本身就比较少,其漏判概率很大,尤其是抽查合格率的大小,这样的比较不符合监督抽查特点与属性。因此,不能简单得出“今年抽样数量相对偏少,导致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相对偏低”等的判定结论。
2.3 分析应具体化
结果分析不能只说有哪些项目不合格,其所占比大小,以及不合格的危害程度。应该分析造成这些不合格的原因——随机因素还是系统因素。比如,检验发现除草剂中某种有效成分不合格,分析报告除告知其潜在风险有多大外,应指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这种现象是每批次都存在、还是个别现象等,这一点分析报告中应该有清晰说明。换言之,除发现不合格可能带来不良后果的说明外,更重要的是分析这些不合格问题产生的情况与原因,是偶尔现象还是普遍存在,尤其是发现严重不合格(即重大问题),不能作为一般现象一笔带过,使监督抽查失去作用。
2.4 要从实际出发
产品的合格率高低除了专业统计调查人员外,即便是检验技术专业人员也不一定能掌握。因为,国家没有一家权威机构对外公布各企业产品合格率的高低,而监督抽查是确定哪家企业产品不合格,不能以未发现不合格来肯定其合格率高,这既不符合监督抽查的本质,也是一种变相的“狸猫换太子”行为。因此诸如“建议消费者选购合格率高的企业产品”有些强人所难,给出的建议应容易操作并切合实际,比如建议消费者选购大企业、品牌佳、口碑好的产品。
3 对农药监督抽查分析的几点建议
监督抽查情况分析要注重监督抽查的原理与作用,农药产品的监督抽查也如此。分析报告不仅要检验数据计算与表达的准确性,而且针对性要强,并符合抽查特点,判定结论有依据可循。否则,分析容易进入误区,影响到分析判定的正确性。
3.1 掌握抽查控制理论
抽查既是一门技术,更是一门科学,尤其对监督抽查所获取数据的分析。监督抽查分析报告要符合其方法与特点的要求。比如,样品不合格有两种形式:一是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要求,如氨基酸类除草剂中草铵膦的有效成分不达标;二是擅自添加其他农药成分,如农药杀虫剂中添加了甲拌磷等。这两种情况判定核查总体不合格的依据标准与要求是不同的,一个是有效成分达不到要求,判为不合格,一个是不允许存在,判为不合格。因此,分析判定的思路与方法不一样,要有针对性,避免出现张冠李戴的结果。
3.2 规范汇总数据表达
不管采用哪种修约法则,要体现修约的目的,确保计算与表达的科学性。在一篇论述中数据表达与计算应正确、前后一致。比如,有文章[7]说3年除草剂的“合格率比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分别高出1%、0.2%、7.7%”,还说“2022年重点抽查和专项抽查合格率明显偏低,分别只有87.5%和92.2%,2023年二者分别上升到100%和98%”,虽然百分比运算结果数据正确,但位数表达不一致,暴露统计理念的混乱,大大削弱作者论述的公信力。
3.3 分析判定有充足依据
分析判定并进行结果比较:一要有大量抽查数据,不应仅凭一二次抽查数据作为比较依据;二是看它的趋势,不应根据某一次波动变化轻易下结论;三是遵循监督抽查特点,分析抽查获取结果的原因,不要随意肯定。比如,某农药总站拿2022年与2023年除草剂重点抽查和专项抽查进行比较,2022年的抽查合格率分别为87.5%和92.2%,而2023年的抽查合格率为100.0%和98.0%,据此分析判定认为“以问题为导向开展重点抽查与专项抽查,综合提高抽查针对性,有助于推动农药市场规范化,提升抽检工作成效”,仅从数据统计来说没有问题,但其判定结论值得商榷。如果今后再次开展重点抽查与专项抽查的合格率低于100.0%和98.0%(这完全有可能发生),是不是可以说“开展重点抽查与专项抽查,不助于推动农药市场规范化,降低了抽检工作成效”,这显然与事实不符。
3.4 提高分析业务水平
质量分析人员除了要熟练掌握各类农药产品的检验技术外,正确应用监督抽查控制理论,熟悉把握分析方法和监督抽查判定原理。分析论述应有针对性,提出的建议应与抽查结果有实质的关联性,并给予具体的解决思路与办法,不应采用以“关注农药生产线是否存在交叉污染隐患;关注各种农药原材料采购是否正规;关注各农药生产过程中工艺控制是否规范”等笼统说法,避免出现面面俱到的建议。
4 结语
监督抽查是属于抽查的一种,它除了发现样品有哪些不合格外,还应判定核查总体的质量水平情况。抽查结果分析是一项重要的验证与论述过程,分析不管采用何种手段与方法,都不能脱离其特点。不能以简单的抽查数据汇总、或数据波动以及短期数据反映来判定产品质量水平的高低,这样容易带偏了分析方向,产生看似正确的错误。如果不能准确把握分析思路、产生偏差,那么监督抽查数据再准确也是徒劳的,势必造成相反的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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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6]
[7]
(刊登在《农药科学与管理》2025年第10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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