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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探讨

(2025-12-13 08:24:47)
标签:

叶永和

抽查控制理论

监督抽查

行政要求

技术规范

分类: 学术论文

摘要: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抽查是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法规执行,它为产品质量开展监督抽查提供了工作行为依据。文中对当前监督抽查工作进行分析,发现在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时很多只是片面地理解与执行其规定,因此指出监督抽查不能只要求行政行为的正确,还应结合监督抽查控制理论,满足监督的本质与目的,使监督抽查工作既要达到行政要求,更要符合技术规范,避免出现看似正确的错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11月第18号令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现实工作中,由于存在对《暂行办法》中监督抽查认识与解读的偏差,认为凡是监管部门开展的产品质量抽查行为都是监督抽查、能达到监督的目的,从而无形中造成监督抽查效果事倍功半,甚至产生反效果,以至影响到政府形象。究其原因是未掌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控制理论,只看到监督抽查的行政定义,不清楚监督抽查的技术规范,没能按照监督抽查的技术要求程序履行,片面理解与执行《暂行办法》的监督抽查。因此,加强监督抽查控制理论的学习,把握监督抽查工作的原理,显得非常重要,以便正确把握《暂行办法》规定的监督抽查。

1 监督抽查的作用与内涵

《暂行办法》对监督抽查的定义或规定,只是在行政行为上,没有规定应采用怎样的技术方法和程序。符合行政行为要求的监督抽查,如果不按照其技术规范执行,就起不到监督的作用,很可能还会产生相反的作用。

1.2 监督抽查定义的应用问题

因为《暂行办法》定义只是解决了行政行为的名称与对象,没有规范其技术方法和程序。如果不把握监督抽查的技术规范,不了解怎样的技术活动符合监督抽查的要求,那么被称之为监督抽查的行政行为,不仅达不到监督抽查的目的,很可能还会产生自相矛盾的监督结果,以致可能影响到政府的形象。

例如,根据QB/T 1002—2015《皮鞋》产品标准对皮鞋开展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抽查,如果某生产企业投放市场的皮鞋不合格品率为10%,甲地区监管部门采用(20)抽查方案对皮鞋开展抽查,而乙地区监管部门采用(80)抽查方案对皮鞋开展抽查,按照《暂行办法》定义都是监督抽查。但是,经过二项分布函数公式计算[1],乙地区监管部门判定不合格概率比甲地区监管部门高达3.0倍,其结果导致甲地区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结果为合格,而乙地区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结果为不合格,针对相同质量水平的皮鞋产品,在开展监督抽查中会得到截然不同的结果,容易造成人们对监管部门工作的质疑。因此,判定某行为是不是监督抽查,不仅要符合其行政行为规范,同时还要满足其技术特点,只有在行政监管名义上称之为监督抽查的行为并且符合其技术规定,才能是真正意义的监督抽查,才能发挥监督抽查的作用,才能达到监督抽查的目的。

1.2 监督抽查的技术要求

根据监督抽查工作的目的与要求,设置监督抽查的(nL)抽查方案是依据概率论的小概率事件原理而制定的一种抽查方案,根据现行国家监督抽查标准规定,它的弃真错误概率(即错判风险概率、第1类错误概率)设定在5%,而存伪错误概率(即漏判风险概率、第2类错误概率)β不予设定,一般很大,即监督抽查不是控制与判定核查总体的合格品率,而是寻找不合格核查总体,证明核查总体为不合格(其置信度高达95%),达到对生产企业的监督和威慑目的。

1.2.1 抽查样本(即样品的集合)数量极小

样本不合格可以判定核查总体达不到监督规定的质量水平值为不合格,而抽查样本合格不能判定核查总体合格,更不保证没有问题,只能说本次监督抽查未发现该核查总体不合格。

1.2.2 样本数量的确定

它不是根据产品标准检验规则设置的数量[2-4],而是依据监督声称质量水平值和极限质量比水平大小来确定,样本数量固定不变直至整个监督抽查工作结束。样本数量与核查总体数量的大小无关,不是核查总体数量大就多抽,核查总体数量小就少抽。

1.2.3 核查总体构成

核查总体可以是同一厂家、同一型号、同一批次、同一材料、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产品组成,也可以是不同厂家、不同型号、不同批次、不同材料、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类产品组成,甚至还可以是不同类产品。

1.2.4 监督抽查结果解释

样品不合格是指样品的参数特性达不到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事先规定的技术指标;核查总体不合格是指该总体的合格品率达不到监督抽查方案对应的合格品率,不是认定存在有相同参数特性不合格。即监督抽查是通过不合格样品数量(即样本)判定核查总体的合格品率达不到规定的要求为不合格,不是以样品发现项目不合格来等同判定核查总体不合格。

1.3 监督抽查的抽样方式

监督抽查获取样品有两种方式:随机抽样与非随机抽样。根据国家抽样标准的定义,随机抽样是从总体中抽取n个抽样单元构成样本,使n个抽样单元每一可能组合都有一个特定被抽到概率的抽样。随机抽样是不受人为的主观影响,保证抽到样品有一个相等机率的取样方法;非随机抽样是除随机抽样外的其他取样方法,例如挑选抽样、检验抽样等。而《暂行办法》规定监督抽查是采用随机抽样(即随机抽取)的形式,主要是用于对核查总体的质量水平判定,但不是所有问题都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监督抽查主要是用于寻找质量水平不合格的核查总体,不是查处核查总体中的安全问题或验证举报质量是否存在。一旦错用,不仅起不到监督的作用,反而可能成为问题的护身符。

例如,某企业被举报,有一批电源适配器存在危及人身安全漏电问题(假设漏电产品占10%),某监管部门不了解监督抽查的随机抽样特点与作用,根据《暂行办法》要求,按照《电源适配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规定的抽样方案(30),采用随机抽样进行监督抽查。经过计算得知,抽样检验判定合格概率比判定不合格概率高达2.7倍,其监督抽查结果很可能判定这批电源适配器没有问题。所以,对于解决举报与安全问题查处的监督抽查是不适宜采用随机抽样的,也就是说应采用非随机抽样方法。

1.4 监督抽查与其他抽查的区别

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产品质量抽查标准有25个,根据使用目的与用途分为:产品监督抽查4个,产品验收抽查9个,产品交易抽查6个以及抽查基础规范6个。各标准之间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地方,不能用错对象。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监督抽查的弃真错误概率固定不变,存伪错误概率β不固定;验收抽查的弃真错误概率与存伪错误概率β不断地调整;交易抽查的弃真错误概率与存伪错误概率β都固定不变。即便这3种抽查方案的外形一样,然而所包含的技术规范、前置条件、结果信息都是不一样的。

例如,同样一个抽查方案,对这3种抽查性质来说:监督抽查样本不合格,可以肯定核查的总体不合格,样本合格不能判定核查总体合格,只是说未发现核查总体为不合格;验收抽查样本合格接收检验批产品,样本不合格拒收检验批产品,它保证接收各检验批产品的总和为合格;交易抽查样本合格判定本次交易成功,样本不合格则判定本次交易失败。所以,监督抽查不能采用验收抽查或交易抽查的条件与要求进行解释与判定,否则会产生一定的差错。

2 执行监督抽查的建议

监督抽查的结果有2个作用:一是向监管部门报告哪些生产企业质量水平低下,未达到合格品率要求,需要进行督促与整改;二是告诉生产企业本次抽查发现哪些不合格项目,供生产企业分析参考,便于改进与提高。

2.1 准确把握监督抽查的定义

《暂行办法》给予的监督抽查定义只是行政行为的规定,没有涉及到其技术规范,严谨的行政行为不能替代科学的技术规范,它只是保证开展监督抽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如果监督抽查抽样脱离了其技术方法与要求,那么行政行为符合《暂行办法》定义的监督抽查,也起不到监督的作用,很可能会产生相反的作用。

2.2 把握监督抽查控制理论

弄清监督抽查的工作原理与技术方法,以及判定核查总体不合格的逻辑关系,不仅从《暂行办法》认识什么是监督抽查行为,而且还应保证监督抽查的技术程序正确实施,使监督抽查在行政与技术进行有机的结合,切不能顾此失彼。

2.3 正确理解监督抽查行为

监管部门按照《暂行办法》开展的监督抽查,在名义上的监督抽查是没有问题的,但其结果是不是能达到监督的目的,并不是只靠行政行为来决定,而且还要看其技术方法是否到位,只有监督抽查的技术规范符合监督抽查规定,符合行政要求的监督抽查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2.4 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

培训除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外,主要是掌握监督抽查的行政要求与技术规范的知识,正确地应用随机抽样方法并保证抽样的随机性,避免造成抽样过程的偏差,在进行分析判别上,不能简单地套用验收抽查或交易抽查的规范要求,保证监督抽查判定的准确。

3 结束语

《暂行办法》对监督抽查的定义没有问题,但是它只是行政行为的规定与要求,在实际应用中不能只顾其行政要求,而忽视了技术程序,使科学的监督抽查判定方法偏离了方向,造成不太准确结果。众所周知,监督抽查既是一项行政行为,也是一门技术活动,它除了符合行政规定的要求外,必须符合其技术程序的规范,使监督抽查发挥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脱离了技术规范,那么再严谨的监督抽查行政行为,也不能得到准确的判定,甚至产生错误的结果,这一点必须引起各级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 王梓坤.概率论基础及其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1979.

[2] 叶永和.如何正确选定监督抽样数量n[J].中国标准化,2006(增刊):110-112.

[3]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M].北京: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4] 于振凡,楚安静,于乔丹.抽样检验教程[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1998.


(刊登在《天津纺织科技》2025年第5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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