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镜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中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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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永和监督抽查太阳镜片产品标准实施细则 |
分类: 学术论文 |
摘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检验结论高度依赖产品执行的标准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在太阳镜片产品领域,《太阳镜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作为监督抽查的规范文本,不仅是开展抽查工作的操作指引,更是判定被抽查产品是否不合格的关键依据。本研究从抽样环节、检验项目、判定规则及应用场景等维度,系统对比分析了两者异同。明晰这些差异,有助于监管机构在太阳镜片监督抽查中精准把握要求,科学运用标准与细则,确保抽查结果的准确性,为监管决策提供可靠数据支撑。
太阳镜片产品的监督抽查,应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眼镜镜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1](以下简称“镜片细则”)关于太阳镜片的专项规定,通过查找不合格产品,为监管部门打击不合格企业提供数据支撑。需特别说明的是,“镜片细则”并非GB 39552.1—2020《太阳镜和太阳镜片第1部分:通用要求》(以下简称“太阳镜片标准”)[2]的简缩版。两者在技术指标上存在共同点,但在监督抽查执行层面也存在差异。在执行监督抽查中遇到问题时,必须严格区分二者要求,不能简单了事,避免产生似是而非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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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片细则”是规范各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单位开展太阳镜片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的统一行为准则,由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和附则4个部分构成。
1.1 抽样方法
“镜片细则”明确规定“应采用随机数表法随机抽样”。从被抽查的太阳镜片产品中随机抽取8片样品,其中4片作为检验样品,另外4片用作备用样品,以此确保抽检过程的科学性与结果的可靠性。
1.2 检验依据
检验工作以“太阳镜片标准”、相关镜片标准以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为依据。检验项目共有18项,具体涵盖:镜片材料和表面质量检测、光透射比测定、太阳紫外A波段及B波段透射比分析、透射比均匀性评估;针对行路及驾驶用太阳镜、光致变色镜片、偏振镜片和偏振太阳镜的专项检测;散射光、紫外吸收率、紫外截止波长的测量;以及球镜度、散光度、棱镜度等光学性能检测,同时包括耐光辐照、抗冲击性能、阻燃性和耐磨性能等物理性能测试。
1.3 判定规则
若18项检验项目全部合格,不直接判定被抽查的太阳镜片样品为合格,而是判定本次监督抽查未发现不合格产品;若检验项目中存在任意1项或多项不合格情况,则依据“镜片细则”相关规则,直接判定被抽查的太阳镜片产品不合格。
1.4 附则
《镜片细则(2024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替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4月10日第15号令颁布的《眼镜镜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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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片细则”作为开展太阳镜片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全面体现了监督抽查工作的性质与具体要求,不能将其简单等同于“太阳镜片标准”的精简版本。
2.1 抽样方式
“镜片细则”明确要求在企业待销的太阳镜片产品中实施随机抽取。这一规定清晰界定了抽样对象与方式,通过规避人为因素干扰,为判定被抽查太阳镜片产品是否不合格提供了客观依据;同时,也明确了抽取的样品须为被监督者认定的合格品,而非生产线上的制品或企业自用产品。
2.2 获取样品
国家抽样标准[3]明确了4种获取随机数的方法,包括随机数表法、随机数骰子法、伪随机数发生器法以及扑克牌法。“镜片细则”采用上述方法且未限制具体类型,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单位可依据自身技术能力与条件,从4种方法中任选其一进行抽样,且判定结果不受方法选择的影响。
2.3 抽查数量
“镜片细则”规定,应在被抽查太阳镜片产品中随机抽取8片(其中4片为检验样品,4片为备用样品)。该抽样方案的设计既能判定被抽查样品是否不合格,也可作为评估整批产品质量是否不合格的依据。此外,样品数量不仅需满足检验项目的技术要求,还直接影响质量水平考核的严格性及不合格判定的准确性。相比之下,“太阳镜片标准”仅规定了产品检验所需的抽样数量,不涉及被抽查产品整批产品质量的系统性评估。
2.4 检验项目
“太阳镜片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有31项,而“镜片细则”仅规定了18项。这18项是监管部门依据“太阳镜片标准”并结合需要监督的质量问题等因素综合确定的。“镜片细则”旨在查找被抽查太阳镜片产品中的不合格项,而非验证其合格性,因此无需对全部31项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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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本质差异
“镜片细则”规定,若检验样品不合格,则判定被抽查太阳镜片产品不合格。这一判定规则的设置理念与“太阳镜片标准”存在本质差异,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3.1.1 监督抽查的原理
国家监督抽查标准[4-7]规定错判率为5%,没有设定漏判率大小,抽查方案是基于概率论的小概率事件原理[8]设计的。如被抽查太阳镜片样品检测不合格,则可判定该批产品的不合格率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阈值;反之,若样品检测合格,仅代表本次抽查未发现不合格项,既不能判定产品整体合格,也不能排除潜在质量风险,因此仍需继续督促企业强化质量管控。
3.1.2 “镜片细则”中检验项目的确立
“镜片细则”检验项目数量较“太阳镜片标准”的31项减少了13项,但不影响判定被抽查太阳镜片产品不合格的正确性。监管部门从简便性、科学性和针对性出发,合理确定检验项目与数量。检测项目应能快速、精准地发现企业的质量问题,为相关部门整治不合格企业提供科学依据,又能在降低监督成本的同时,实现监管效果的最大化。
3.1.3 “镜片细则”中判定规则的作用
当检验出现任意1项或多项不合格时,须按以下5种情形进行判定:
(1)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镜片细则”,按明示要求判定;
(2)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镜片细则”中的强制性标准,按强制性标准判定;
(3)若产品明示的要求低于“镜片细则”中的推荐性标准,按明示要求判定;
(4)若产品明示内容缺少“镜片细则”中的强制性标准,按强制性标准判定;
(5)若产品明示内容缺少“镜片细则”中的推荐性标准,该项目不予判定。
上述判定规则不仅体现了监督抽查的要求与目的,也明确了企业应承担的质量责任与义务,同时,也能让消费者了解监督抽查的作用与意义。
3.2 差异解读
“镜片细则”与“太阳镜片标准”作为判定太阳镜片产品的质量依据,两者的应用场景与功能存在本质差异,需加以区分并正确对待。
3.2.1 “镜片细则”与“太阳镜片标准”的作用
对被抽查太阳镜片样品的试验方法与质量要求进行判定时,应根据“太阳镜片标准”执行;而在确定样品抽样数量与判定规则时,则需按照“镜片细则”的规定实施。“镜片细则”的特别之处在于:其不仅可判定被抽查太阳镜片样品是否不合格,还能判定整批被抽查太阳镜片产品是否不合格,但该细则无法对样品或产品作出合格判定。这一特性与“太阳镜片标准”的判定对象及目的存在本质差异。
3.2.2 样品数量的差异
“镜片细则”中规定的样品数量,不仅是判定样品是否不合格的依据,还直接影响质量考核指标的评估层级。根据错判率5%的规定,在采用(n;0)的一次抽查方案时,样品数量n与考核质量水平P(即批不合格率)的关系如式(1)所示[9]。
3.2.3 把握样品数量的内涵
在确定批不合格率考核指标的抽样数量时,需结合具体检验项目的特性,须知并非每片样品都适用于所有检验项目,因此不能将抽样数量简单等同于考核所需的样品数量。例如,抗冲击性能与耐磨性能测试可能对镜片造成破坏性影响,1片太阳镜片不能同时开展这2项检验,因而,实际需用2片样品分别进行测试。由此可见,检验项目的特性会导致考核所需样品数量与抽样数量产生差异[10]。具体而言,以“镜片细则”抗冲击性能与耐磨性能考核为例,其实际所需样品数量为2片(而非抽样总数中的4片检验样品)。基于此,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单位须重视这一差异,正确处理抽样数量与检验项目的匹配关系,精准把握监督抽查的考核逻辑。否则,可能因样品分配不当导致考核结果偏离,最终影响批不合格率指标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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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督抽查控制理论制定的“镜片细则”,其设置理念与“太阳镜片标准”存在本质差异,这一差异充分体现了监督抽查的目的性与规范性要求。对于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单位而言,除需确保检验过程准确无误外,还必须严格依据“镜片细则”的规则对被抽查产品进行判定。若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出现“镜片细则”未明确规定的情形,应以监督抽查控制理论为基础,遵循监督抽查的基本原则,同时参考“太阳镜片标准”的技术要求进行补充完善,以确保监督抽查判定结果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眼镜镜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Z].2024-05-3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GB 39552.1—2020太阳镜和太阳镜片第1部分:通用要求[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20.
[3]全国统计方法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B/T 10111—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4]全国统计方法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5]全国统计方法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B/T 2828.11—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1部分: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6]全国统计方法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B/T 6378.4—2008计量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对均值的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7]全国统计方法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B/T 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
[8]于振凡,楚安静,乔丹·于.抽样检验教程[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1998:28-33.
[9]王梓坤.概率论基础及其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1976:232-240.
[10]叶永和.抽样检验中产品与单位产品的认识和区别[J].市场监督管理,2024(10):78-79
(刊登在《玻璃陶瓷与眼镜》2025年第9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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