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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既是行政行为准则又是技术规范要求——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为例

(2024-09-30 11:02:39)
标签:

叶永和

规章

行政行为

技术规范

监督抽查

分类: 学术论文

在监督抽查工作中,国家颁布了多部行政法规,比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而在执行中,部分人员是把它作为行政规章,没有从技术要求上考虑其规定的内涵,从而造成在执行《暂行办法》时出现一些隐性的偏差,不仅影响到监督抽查的效果,甚至产生错误的判定。

案情

市场监管部门委托辖区内依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对电风扇产品进行监督抽样检验工作。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根据《电风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开展监督抽查,某生产企业的一批电风扇产品在抽样检验中电气强度项目达不到要求(即耐压检测被击穿),判定为不合格。被抽样者有异议,书面提出要求备用样品复检的申请。为此,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种意见认为,应给予复检。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电风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抽样不仅有检验样品,还抽有备用样品,而备用样品完全能进行电气强度的检验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给予复检。根据该具体的电气强度项目特性,在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之间不存在必然等同的内在关联,它不具备以备用样品复检的条件。

分析

本案的分歧为:如何理解与把握《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款规定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组织复检”,规定看似只是对处理被抽样者异议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实际上也规定了怎样对待被抽样者异议的技术要求。仅从字面上来理解,好像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但是深入分析发现,第二种意见更加准确,更能符合《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此,本文作以下分析。

检验结论与复检的指向。根据国家质量管理体系标准GB/T 19000-2016《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与术语》的定义:检验是“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确定”,即查明一个或多个特性及特性值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检验结论就是查明事物符合规定的结果;而我国《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出版20017月上海第274次印刷)对检验的解释为“检查验看”,如检验汽车机件等,这与国家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定义基本一致

复检既是抽样检验的专业术语,又是人们日常习惯用语。根据国家复查(即复检与复验的统称)抽样标准GB/T 16306-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价程序》定义,复检是“在原核查总体中再次抽取样本进行检验,决定核查总体是否不合格”的复查程序,而另一种复查程序叫复验,即“对样本产品进行重复性、再现性或中间精密度条件下进一步测试”,复检与复验是用于处理两种不同检验结论异议的复查程序;而我国《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没有专门“复检”组词的解释,“复”字的解释为重复、恢复、再与又,“检”字的解释为查。因此,“复检”人们通常是指再次进行检查或查验,这与国家复查抽样标准GB/T 16306-2008含义一样,但具体的指向有所不同,一个是专业术语,一个是日常措辞。

解读《暂行办法》第三二七条第二款规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抽样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组织复检”。但是,《暂行办法》没有特指检验结论是检测项目的判定结果,“复检”是不能解读为抽样检验专业术语(否则无法执行),是日常措辞;能否“具备检验条件”应是综合考虑的结果,不是行政权力的判定,也不是指有没有备用样品可检。对此,作为抽样检验判定人员或监管部门管理者应该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检验结论的对象。在监督抽查中检验结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检验判定样品的检测项目不合格;另一种是通过对样品检验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这两个检验结论在抽样检验中都有可能出现差错,被抽样者都有权力提出异议。检测项目上出现的判定差错有可能是检验技术机构的技术、方法、设备等原因造成的,也有可能是检验技术机构的管理水平低下、判定能力不够带来的。处理这类异议应该采用国家规定复验的复查程序进行,对判定批产品出现的差错是监督抽查固有存在的差错,即便样品检测准确无误,判定批产品质量也可能出现差错,因为国家监督抽查方案在设置上就存在5%的错判概率。所以,《产品质量法》中才规定了复检的复查程序,以此来维护被抽样者的合法权益,但绝不能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查,除非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换言之,检验结果异议不同,所采用的复查的方法与程序是不一样

检过程把握《暂行办法》中“复检”是采用备用样品的形式进行复查,并不是抽样检验的专业,与国家复查抽样标准规定复查程序的复检不一样即再次进行检查或查验,来处理被抽样者异议的复查工作。而哪些检验项目可以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哪些检验项目不可以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这需要监管人员或处理被抽样者异议的决策人员对复检要求准确把握,即根据抽查控制理论,并结合监督抽查原理和检验项目的特性进行判定:一是被抽样者所提出检验结论的异议是否存在;二是异议是针对判定检验项目的结果,还是针对判定批产品的结果;三是分析该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的特性值是否完全一样否则,用备用样品复检结果也只会错上加错。换言之,采用备用样品复检不是所有检验项目都行,只有那些由于系统原因造成的不合格项目才能适用。比如,由于设计等原因造成电风扇爬电距离不合格的检验结论。

确定具备检验条件。对于被抽样者提出的异议是否具备复检的检验条件,不是看监督抽查中有没有备用样品以及备用样品能不能检验,而是从技术规范角度来分析被抽样者的异议是对项目判定的异议,还是对批产品判定的异议,同时还要判定用备用样品检验是否能反映检验样品的真实情况。对项目检验结果的异议:首先,复检的前提条件是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的检验项目是稳定不变的;其次,备用样品的检验数据是不能直接推翻原检测样品数据(除非已证明原检测样品数据错误);最后,备用样品的检验数据要根据国家复查抽样标准GB/T 16306-2008规定,与原样品检验数据进行验证处理,来判定检验结果是否异常。

对批产品检验结果的异议,被抽样者只有发现检验技术机构存在检验错误,才可以用备用样品进行检验判定,并以备用样品获得的数据为准。

因此,检验结论的异议是否具备复检条件,不是凭监管人员的主观想象来决定的,而是根据抽查控制理论,并结合监督抽查判定原理与具体检验项目特性的综合判定结果。

  在本案电风扇监督检验中被抽样者是对电气强度项目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复检,不能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电风扇产品的电气强度项目不合格是系统原因造成的


(刊登在《市场监督管理》2024年第15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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