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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GB/T22853-2019判定规则的结果与问题

(2024-08-29 10:59:22)
标签:

叶永和

判定规则

抽查控制理论

质量水平

复查

分类: 学术论文

1 

产品标准的判定规则是指导企业控制产品质量水平与判定产品质量的法则,应该科学、严谨、准确,符合产品质量抽查控制理论。如果判定规则不够严谨与准确既不能控制产品质量水平,也不能准确判定批产品质量,甚至导致错误的判定。比如,针织运动服标准GB/T22853-2019针织运动服判定规则设置不严谨,若依照其判定规则执行,不仅不能有效控制产品质量,而且降低了考核标准,容易产生错误结果。它对批产品抽查判定不仅不准确,而且降低了要求,尤其是复检规定,以至造成对判定结果分析的偏离。为了进一步完善该标准,本文根据抽查控制理论,按照抽查属性,对其判定规则进行讨论,分析判定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原因亲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2 主要问题

GB/T22853在第7章判定规则中采用一次性抽查方案、复检等方式来指导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水平进行判定。

2.1内在与外观质量判定不尽合理

内在质量不管被抽查批产品的数量是多少,采用(401)抽查方案,其中洗后外观质量采用(423)抽查方案,都是用一次性抽查方案进行判定。而外观质量是按品种、色别计算不符品等率:凡不符品等率在5%及以内者,判定该批产品合格;不符品等率在5%以上者,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即采用(2012)或(4023)或(8045)等抽查方案,也是用一次性抽查方案进行判定,这样的判定,只是起到概率把关的作用,不能控制其质量水平。。

2.2单件质量判定

当产品检验件数低于批产品判定的抽样件数时,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的判定只对被检样品而言,不对批产品下结论。换言之,对于数量少的批产品抽查,只判定样品合格与否,不对批产品进行判定,该规定没有实际意义。

2.3复检

任何一方对所检验的结果有异议时,均可要求复验。复验结果按GB/T228537.1条至第7.4条规定执行,判定以复验结果为准。其复检方法降低考核要求,使不合格批产品更容易流入市场,对购买方或消费者不利

3 分析与讨论

生产企业按照产品标准组织产品生产时,其判定规则直接关系到判定结果的准确与否,尤其必须认真对待与正确把握产品的质量控制水平。而产品标准设置定判定规则,应目标明确、程序科学,充分发挥抽查作用。否则,达不到控制产品质量水平,甚至产生相反的作用。采用一次性抽查方案、复检等方式,不仅达不到准确判定批产品的质量水平,而且给抽查错判误判埋下隐患。

3.1一次性抽查判定存在不确定性

GB/T22853珍宝,不管是内在质量还是外观质量的抽查都是采用一次性抽查方案进行判定,只是其采用的抽查方案不同,即抽查方案为(4 01)或(4 23)或(20 12)或(40 23)或(8045)等。一次性抽查判定批产品质量容易产生假象。根据概率论的二项分布[1]公式计算,在不同质量水平下各抽查方案一次性判定批产品的合格概率存在着不确定性。不同质量水平下各抽查方案的合格概率见1

1    不同质量水平各抽查方案的合格概率              %

 

抽查方案

质量水平%

0.65

1.5

2.5

4.0

6.5

10

15

20

50

401

0.974

0.941

0.904

0.849

0.764

0.656

0.522

0.410

0.060

423

1.000

1.000

1.000

1.000

0.999

0.996

0.988

0.973

0.688

2012

0.993

0.964

0.912

0.810

0.623

0.392

0.076

0.069

0.000

4023

0.998

0.978

0.922

0.786

0.513

0.223

0.049

0.008

0.000

8045

1.000

0.993

0.950

0.784

0.399

0.088

0.005

0.000

0.000

 

1知,质量水平不同的批产品,抽查都有可能判定合格,有的概率还相当大。比如,针织运动服批产品内在质量不合格率高达15%(即质量水平为15),采用(401)抽查方案,其结果是2次抽查,其中一“合格”,一次为“不合格”,而合格概率比不合格大;再比如,在洗后外观项目检验结果中,实际批产品有一半不合格,即不合格品率为50%,采用(423)抽查方案判定,在抽查3次判定结果中居然出现高达2“合格”的结果;其他抽查方案也存在类似问题。这样的判定结果显然是不能接受的,即一次性抽查方案是不能准确判定批产品的质量情况,而且还会扰乱对抽查结果的分析方向。

3.2 对单件样品判定无意义

GB/T 22853规定当被抽查产品件数低于批产品判定件数时,只对被检样品进行判定批产品下结论,该规定多此一举。因为,不管样品是怎样获取的,不管被抽查产品数量是多少,一旦样品的质量参数指标参数均满足产品标准要求,可判定样品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不应再给予特别说明。而样品合格与批产品合格是两个概念,一个是产品质量参数合格,一个是产品质量水平合格,要想使样品的判定合格与批产品的判定合格产生正关联,其抽查方案必须符合抽查控制理论,遵循满足抽查性质判定的方法,与批产品的数量大小基本无关。况且一次性抽查方案是无法使其实现强正关联,这一点从表1的结果就得到证实。

3.3 复检效果欠佳

复检应是公平、公正地解决抽查判定可能出现的错误,但是GB/T 22853规定的复检程序达不到其目的,反而使错误隐藏得更深。

3.3.1混淆了复查目的

根据GB/T228537.5条复检的规定,初查不合格后以原抽查方案进行复验。由于该规定没有对复检与复验进行定义,易使执行者产生歧义。因为,GB/T228537.5条叙述的复检与复验并不符合现行国家复查抽样标准中的定义与程序[23]:即复检是在原被抽查产品总体中重新抽样(其样品数量至少是原抽样数的几倍,甚至是几十倍)进行检验决定是否合格,目的是消除抽样检验的漏判错判的问题;复验是对原样品进行重复测试,不能重新抽样,目的是解决检测质量参数是否正确的问题;复查是复检和复验的统称。但是,GB/T22853判定规则中表达的复检与复验,显然不符合国家复查抽样标准的定义与程序。它是按照字[4]“复”、“检”、“验”的组合解读,即再次检验”之意,容易造成与复查目的的背离。

3.3.2 提高了合格概率

复查的目的是消除差错,而GB/T228537.5条规定的复检,不仅没能消除差错,反而增加了错判。比如,某针织运动服批产品内在质量不合格品率为10%(即质量水平为10,当抽判定不合格后(即不合格概率为0.344),复检再401抽查方案

1可知,这0.344合格的概率又获得0.656的通过概率,使原本0.656的合格概率升至0.882。同理,其质量水平的针织运动服批产品初查后再用同一抽查方案,都会提高判定合格概率计算各抽查方案再次按原方案复查在不同质量水平的合格率见2


3.4 成因分析

造成产品标准的判定规则不规范的主要原因是,以检验规则来控制产品质量水平时,没有按照抽查控制理论进行设置;判定时,未依据抽查性质的方法执行,误读了抽查方案得到的检验结果内涵。

3.4.1 一次性抽查判别不符合其性质

比如,随机抽取20个样品,检验检测结果为2个样品不合格,不同的抽查性质得到结果是不同的,要符合其抽查性质还需作出准确的解读:对于验收抽查,它只是诸多连续抽查方案中的1个,检验后接收该批产品(当规定接收质量限为4.0)时,如果出现3个及以上样品不合格,那么应拒收该批产品,以保证接收各批产品(一般要大于10个批次)总和的合格品率达到96.0%,但不能肯定其中每个接收批产品的合格品率都达到96.0%;对于监督抽查,不管监督批产品(即抽查基数)是多少,可以肯定该监督批产品的合格品率达不到98.5%(置信概率为95%),故判为不合格。即便这20个样品全都合格,也不能判定监督批产品合格或合格品率已达到98.5%;对于统计抽查,一般需要的样本量比较多,它不能判定抽查产品总体是否合格,只是告知该抽查产品总体合格品率为 90%,这90% 的准确性,是随着样品数量的增加而越来越准确。

3.4.2 歪曲了单件样品判定作用

产品不合格品率(即质量水平)的高低,虽然与单件产品合格与否有关,但不能直接把对单件产品的判定与批量大小强行挂钩,它们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联性。在抽查判定中,国家抽样标准没有规定或证明,对于少于多少批量的抽查可以不进行判定,只是批量少于一定程度时要进行全检判定。那种以批产品的数量多少作为抽查样品是否进行单件质量判定的规定,实际上是曲解了判定单件产品的意义,也错误地认为样品与批产品之间存在的直接关系,没有按照抽查属性进行分析。

3.4.3 没有根据目的履行复查

复查的目的是有针对性地解决抽查中所出现的错误,如检测质量参数的差错(本文对该误错不进行分析与讨论)、或抽查判定的弃真(或存伪)差错。对于怎样消除抽查判定的弃真(或存伪)错误,既有行政规定也有技术方法,其中技术方法有一套科学的规范,不能人为确定:对于验收抽查,它是以抽查是否通过来达到对产品质量水平控制的目的,不存在复查之说,复查反而破坏了抽查控制程序与方法;监督抽查,不是解决存伪错误问题,而是解决可能出现的弃真错误,保证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正确监督判定的目的;统计抽查对产品整体作出的判定结论不存在对与错的问题,只是判定结果是否精准,可以用增加样品数量来提高其精准度。

4 对策与建议

判定产品质量有两个指标:一个是质量参数,另一个是质量水平。然而,由于受到各种原因的影响,质量参数往往以某几个质量参数的合格与否来替代批产品的质量参数;而对质量水平的控制,是以规定的质量接收限为依据,对于稳定生产的产品进行连续抽查判定,使通过抽查批产品的总和质量水平达到规定的质量接收限,从而使出厂产品的质量水平受控,保证批产品合格。

4.1 科学制定抽查方案

不管是内在质量、外观质量,还是其他质量,判定时,要执行其固有的规范,设置的抽查方案应有明确的目的与要求,不能只是为了检验而设置抽查方案。抽查方案与程序应严格执行国家验收抽样标准与方法[5-7],确保通过抽查批产品合格,达到控制其质量水平的目的。而一次性抽查模式只是起到概率把关作用,不能判定被抽批产品是否合格,除非样本量非常大的抽查方案。

4.2 完善单件样品判定

样品凡是达到产品标准的质量参数要求的,就是合格,否则是不合格,不要画蛇添足,除非有一些特别要求。比如,某些质量参数的项目存在分级判别或由若干分项组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该质量参数虽然有哪些轻微不符合,但还可判定该质量参数合格、或可以忽略不计的规定。同时,不能以批产品的数量多少作为抽查样品是否进行单件质量判定的前提条件。

4.3 规范进行复查

在解决争议时,应按国家复查抽样标准规定执行,发挥复查纠错的作用,保证复查纠偏的准确,达到复查的目的,必须做到科学、公正、统一。比如,要求某针织运动服批产品的内在质量合格品率为98.5%(即质量水平为1.5),而企业实际生产的合格品率为90.0%,是不合格批产品。当(401)抽查方案判定为合格而购买方要求复查时,按国家复查抽样标准规定与要求,至少要抽查54个样品,故应采用(5423)复查方案或更多样品的复查方案,绝不能按初检抽查方案进行复查。

4.4 执行部门应严格执行标准

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对抽查应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准确地解读产品标准的判定规则,不能死抠字眼。生产企业不能全盘按照GB/T22853判定规则的方法执行,应根据产品质量抽查控制理论,结合自身的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制定出符合规范的系列抽查方案,对生产的产品进行有效的质量把关与控制;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时,除考核的质量参数需严格按照 GB/T22853执行外,抽查方案应严格按照监督抽查固有的规范执行[8],不能简单地采用GB/T22853判定规则的抽查方案;在处理异议时,要按照国家复查抽样标准的规定执行,绝不能以原抽查方案进行判定,确保复查结果的公正、科学、准确。


 (刊登在《纺织标准与质量》2024年第4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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