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抽查检验报告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4-04-22 07: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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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永和监督抽查检验报告行政处罚依据 |
分类: 学术论文 |
一份监督抽查检验报告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仅要求检验报告的检测数据准确,而且还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很多人把对检验报告采信审核归纳为4个方面:一是检验印章、核审签字是否齐全,如有无“检验检测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以及检验、审核、批准人签字;二是检验报告各项栏目填写是否完全,如抽样基数、样品数量、委托单位等;三是检验结论是否明确,如整批判定、还是样品判定;四是抽查检验是否科学,如依据标准、检验方法等。为此,笔者就监督抽查检验报告采信审核谈一些看法,供大家参考。
以上4点采信审核判定,虽说是必要的,但存在很大的偏差。换言之,即便这4点审核通过,也不能保证检验报告没有问题。这一点监管部门必须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审核不能只停留在表面规范上
(一)检验报告如果缺乏印章或签字就不能成为报告。检验报告是检验技术机构的“产品”,不管其内在质量如何,外观质量必须合格。检验报告缺乏印章或签字不齐,该“产品”的外观质量就不合格,何来谈内在质量的正确与否。也就是说,检验报告的印章或签字齐全只是起码要求,不是核心部分。
(二)检验报告正确与否不是看“各项栏目填写是否完全”,而是看是否一定要填写与准确。全国各级检验技术机构的检验报告都是格式化,不是每份检验报告的栏目都要填写完全,很多栏目是没填写内容而是杠划掉。像抽样基数也不是必须要填写的,如果是对被监督者进行处罚,那么抽样基数必须填写,否则处罚数量没有依据;如果是监督该产品质量水平或进行警戒督促,完全可以不用填写抽样基数。因为,抽样基数有无不影响监督抽查的正确判定。
(三)检验报告的结论用语。检验结论是对批次还是对样品,这不是由检验技术机构来决定的,它是根据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结果,不能作为判定检验报告对错的依据。也就是说,以检验结论判定用语或对象作为对错的标准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判定形式。
(四)检验报告的抽查检验要科学。这只是主观要求,难以在采信审核中进行判别确认。因为,单凭检验报告是无法判定其抽查检验是否科学与准确,只有专业检测人员通过对抽查检验的原始记录审核才能发现。换言之,即便熟悉该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技术人员也是望尘莫及,何况是一般采信审核人员。
二、抓住要点,正确审核检验报告
(一)审核检验技术机构的检测资质。检验报告能否采信,除检验印章,以及检验、审核、批准等人的签字齐全外,重点看检验报告有没有CMA标志。它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计量法》的规定,对检验技术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认证及评价通过的标记,凡是要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检验技术机构都必须取得CMA计量认证,是仲裁和司法机构以及行政执法采信的依据。也就是说,采信不仅要看检验报告是不是完整报告,而是重要地看是否已取得CMA资质,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
(二)检验报告各项栏目填写的判定。各项栏目不是有没有填写,而是根据抽查控制理论及监督抽查目的是不是必须填写,像抽样基数、样品数量等。不能简单地用填不填写来判定检验报告的对错,只有该填写而没有填写的检验报告才不能采信。
(三)审核检验报告判定结论为批次或样品的对错问题。采信审核人员不能简单地以该产品标准进行判别,应该是以该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为依据,或监督抽查所规定的标准为依据。所以,采信审核人员熟悉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与规定是正确判定检验报告结论用语或对象的前提要求。
(四)提高采信审核人员业务水平。采信审核人员应熟悉监督抽查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对检验报告进行审核:比如抽样人员是否是2人及以上、抽查程序是否符合监督规范、执行标准或方法是否与规定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一致,等等。至于抽样方式是否科学、检测数据是否准确、项目判定是否正确,这就看采信审核人员有没有能力,有能力更好,没有能力也不要强制要求,不要本末倒置。
因此,对检验报告审核采信,既不是检测过程的再现审核,也不是纯行政对错的判定,而是遵循法律法规,应用抽查控制理论结合监督抽查目的的行政技术判别。它的重点不是看检验报告检测数据是否准确(采信审核人员一般无法判定检测值的准确与否,但有能力更好),而是对其资质是否具备、程序是否正确的把关。所以,各级监管部门要掌握抽查控制理论,弄清监督抽查的目的与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对检验报告进行有效性与符合性判定与审核。
(刊登在《中国质量监管》2024年第1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