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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准控制与判定质量水平的方法研究——以皮鞋产品标准为例

(2023-12-07 07:34:28)
标签:

叶永和

产品标准

控制与判定

质量水平

方法研究

分类: 学术论文

    要:产品标准是规定需要满足的要求以保证其适用性的文件。人们认为只要按照产品标准执行就能保证控制产品质量水平。实际上往往会出现似是而非的结果,甚至产生错误的判定。本文以皮鞋产品标准QB/T 1002—2015《皮鞋》为例,根据抽查控制理论来解析该产品标准存在的不足,以及生产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如何在不违背产品标准的原则下去控制与判定产品质量水平,使产品标准得到正确的应用


众所周知,生产企业是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并按照产品标准的检验规则与方法对产品质量水平进行控制,而政府监管部门也是按照产品标准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水平进行抽查监管。但是,由于产品标准的不完善,或者执行者缺乏对产品质量抽查控制理论的把握,使产品质量水平控制不到位。比如,目前皮鞋生产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是根据现行有效的皮鞋产品标准QB/T 1002—2015《皮鞋》对皮鞋的质量水平进行检验判定与监督,其结果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这里既有产品标准自身不完善的原因,也有应用者机械性地执行产品标准规定的问题。为此,产品质量水平控制者应该有清晰的认识,不能我行我素、照葫芦画瓢。

1 产品标准QB/T 1002—2015《皮鞋》特点

QB/T 1002—2015《皮鞋》只规定了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的项目与要求,以及样品的质量等级与判定规则,而对产品质量水平的控制方法和采用何种抽样方案没有直接规定,只是要求按照鞋类验收标准QB/T 1187—2010《鞋类 验收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以下简称QB/T 1187—2010”)执行。

1.1 单双皮鞋的质量判定

QB/T 1002—2015《皮鞋》规定:单双皮鞋的优等品是物理机械性能达到优等品要求,限量物质、异味符合本标准要求,感官质量主要项目符合优等品要求和次要项目达到合格及以上要求;合格品是物理机械性能达到合格品或以上要求,限量物质、异味符合本标准要求,感官质量主要项目符合合格品要求或以上和次要项目不超过两项不符合合格要求;不合格品是异味、物理机械性能有1项或以上不合格,或感官质量中有1项或以上主要项目不合格,或次要项目超过两项不合格,或限量物质有1项或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严重缺陷品是同双鞋前帮长度允差超过4.0 mm、同双鞋后帮高度允差超过4.0 mm、同双后帮高度小于250 mm的靴的高度允差超过5.0 mm、同双后帮高度不小于250 mm的靴的高度允差超过7.0 mm、同双鞋()外底允差超过4.0 mm或宽度允差超过3.0 mm

1.2 批量皮鞋的质量把关

对批量皮鞋的检验判定与质量水平的控制,QB/T 1002—2015《皮鞋》规定按照QB/T 1187—2010标准执行。该标准规定:出厂检验(即质量水平验收检验)执行GB/T 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该标准已更改为GB/T 2828.1—2012,其内容基本没变)的计数抽样检验程序,采用一般检验水平的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以随机抽样的方式获取需要的样本(即样品的集合),并按照转移规则程序要求来改变检验的严松程度。其中,规定感官质量的主要项目和严重缺陷的接收质量限(AQL)1.5(即不合格品率为1.5%),次要项目的接收质量限(AQL)6.5(即不合格品率为6.5%);而异味、物理机械性能、限量物质等项目的接收质量限(AQL)值,标准没有给予规定。

1.3 型式检验的质量判定

QB/T 1187—2010标准规定的型式检验,是按照标准GB/T 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的判别水平、不合格质量水平(RQL)30的一次抽样,以随机抽样的方式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样品中获取需要的样本。该验收标准推荐了(301)(612)(1023)(1234)(1645)(2056)6种抽样方案,供质检部门所能承受的试验费用与试验设备的现有能力来选定型式抽样方案。

2 执行QB/T 1002—2015《皮鞋》的问题

按照QB/T 1002—2015《皮鞋》标准规定执行,批量皮鞋产品的质量水平:感官质量的主要项目和严重缺陷的合格品率为98.5%、次要项目的合格品率为93.5%;异味、物理机械性能、限量物质项目的合格品率为100%。显然,这样的规定不仅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存在很大的问题。

2.1 感官质量的规定过于简单

QB/T 1187—2010标准规定感官质量项目的接收质量限(AQL)值没有问题,但对于生产企业来说过于简单,不能只给一个最低要求值。因为生产企业由于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的不同,只有一个最低值显然是不够的,不能体现生产企业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的高低。可以把现行国家验收标准GB/T 2828.1—2012推荐的接收质量限(AQL)值,如0.400.651.02.54.0等列入产品标准中供生产企业根据自身能力进行选择,促进生产企业相互竞争。

2.2 异味、物理机械性能、限量物质项目不能百分之百合格

由于生产企业受到人、机、料、法、环、测等因素的影响[1],以及在自身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它不能像单双皮鞋可以做到百分之百合格,必须有一个合理的接收质量限(AQL)值的要求,否则无法进行质量控制。而QB/T 1002—2015《皮鞋》与QB/T 1187—2010标准没有给异味、物理机械性能、限量物质等项目确定最低质量水平值——接收质量限(AQL)值,这就意味着这些项目要求是百分之百合格,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也是做不到的。

2.3 给控制产品质量水平带来不便

生产企业按照标准对产品进行验收,其中感官质量不论生产企业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如何,对批量皮鞋的质量水平只有一个档次,不利于生产企业间的竞争;而异味、物理机械性能、限量物质等项目因为无法达到百分之百合格,会演变成无论企业生产出的批量皮鞋合格品率是多少都可以判定为合格。因为标准没有规定,其接收质量限(AQL)值由各个生产企业自己说了算,造成市场整体皮鞋质量水平的混乱,也给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带来不便。

3 如何正确执行产品标准的规定

产品标准存在的缺陷可以等到下轮产品标准的修订进行完善[2],而现实中的生产企业或政府监管部门如何在不违背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的情况下开展工作,成了大家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不能应付对待,也不能专横跋扈或以权施政。

3.1 完善产品标准的要求指标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可以制订高于产品标准的内部控制标准。如果感觉产品标准规定的感官质量接收质量限(AQL)(1.56.5)较低,生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把感官质量中的主要项目和严重缺陷的接收质量限(AQL)值提高到1.00.650.40等、次要项目的接收质量限(AQL)值提高到4.02.5,甚至更高。然后,根据规定的接收质量限(AQL)值制订相应的正常、加严或放松的检验抽样方案;而异味、物理机械性能、限量物质等项目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规定接收质量限(AQL)值或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样方案(n;L)中来倒推出其接收质量限(AQL)值要求[3],作为自己生产的目标值,实现有指标要求的标准进行生产与质量水平控制。这样既不违背产品标准的规定,又能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同时还符合政府监督部门的要求。

3.2 监管部门制订监督抽样方案的原则

对于政府监管部门来说,开展监督抽查其依据也是产品标准,不能无预警地超越产品标准的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否则,不仅没有遵循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而且被视为搞暗箱操作,有损政府形象,对促进与提高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水平不利。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对皮鞋的监督抽查都是采用(30)抽样方案,采用QB/T 1187—2010标准规定的型式检验6种抽样方案中的第一种抽样方案,好像没有问题。实际监督抽查确定抽样方案(30)是犯了张冠李戴的毛病,不利于实现科学管理。

3.2.1 监督抽样方案的确定问题

监督必须要有一个目标值——声称质量水平(以前称监督质量水平,相当于验收抽查的接收质量限),否则就是盲目监督。根据我国现行监督抽查标准[4,5,6,7]的规定,其错判风险(即第一类错误概率)0.05,来判定被监督总体(术语称核查总体)是否是不合格总体。经过计算[8],监督抽查采用(30)是以合格品率为98.5%的要求对被监督总体进行考核。它对感官质量中主要项目和严重缺陷的监督是符合要求的,但对于次要项目的考核显然过于严格,不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换言之,按照产品标准验收次要项目合格的批量皮鞋,在监督中被判定为不合格,违背了产品标准的规定,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3.2.2 监督要求需要提前公布明示

由于产品标准没有给异味、物理机械性能、限量物质等项目规定接收质量限(AQL)值,监管部门应该根据本地区的整体质量水平以及结合政府希望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水平要求,来决定监督声称质量水平值的高低,并以此制订相应的监督抽样方案,不能简单地抄录产品标准的规定[9]。因此,在开展监督抽查之前应向全体生产企业公布监督要求的质量水平(即声称质量水平)值,使生产企业对产品标准中没有规定项目的质量要求,能有目标地组织生产与进行质量把关,不能搞无预警的监督抽查,弄得生产企业无从做事,不知道该把这些项目的合格品率控制在多少才算是合格。政府监管部门不事先告知监督要求,既不利于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又有可能被生产企业视为监管搞暗箱操作。换言之,监督抽样方案对监督项目要求高于产品标准的规定,都要事先给予告知理由与要求,避免与产品标准的规定相矛盾。

4 结 语

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与抽样方案是依据国家验收标准的相关规定[10],用于对产品质量的验收抽查,它不能直接应用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因为验收抽查与监督抽查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抽查[11],它们除了对单双皮鞋质量判定方法与要求一样外,对批量皮鞋的质量水平控制与监督是完全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因此,鞋类抽查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掌握产品标准所规定检验规则与抽样方案的内涵,以及政府监管部门抽查的目的与要求,并根据抽查的性质结合产品标准的规定来选用或确定各类抽查性质的抽样方案,使皮鞋的抽样检验既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又能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

参考文献

[1]王冬梅全国质量管理基础知识[M]合肥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8

[2]GB/T 20001.10-2014 标准编写规则 10部分产品标准[S]

[3]叶永和.质量监督目的与方案的关系[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2);56-58

[4]GB/T 2828.4-2008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S]

[5]GB/T 6379.11-2008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11部分: 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S]

[6]GB/T 6378.1-2008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对单一质量特性和单个AQL和逐批检验的一次抽样方案[S]

[7]GB/T 6378.4-2008 抽样检验程序 4部分: 对均值的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S]

[8]王梓坤概率论基础及其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197948-53

[9]叶永和质量监督采用产品标准的对与错北京:众文艺出版社2004

[10]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S]

[11]]叶永和.论产品监督、验收、交易之间关系与作用[J].现代测量与实验室管理,20076);49-51


(刊登在《中国皮革》2023年第11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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