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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考研法硕基础课试题之民法学主观题解析

(2020-01-16 11:10:42)
标签:

教育

三、简答题

1、简述撤销法定监护人的法定事由

   参考解析: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2020考研法硕基础课试题之民法学主观题解析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2、简述侵犯商标权的情形

   参考解析: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2020考研法硕基础课试题之民法学主观题解析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四、法条分析题(非法学)

5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超过其年龄和智力的行为,其代理人追认。

(1)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参考解析: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2)撤销权应具备的条件;

参考解析:撤销权需要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行使追人权之前作出

(3)善意相对人如何认定

参考解析:“善意”指的是不知情,即相对人在与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时,不知道其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

 

四、论述题(法学)

2020考研法硕基础课试题之民法学主观题解析35.论述债权让与情形

 参考解析: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债权移转给第三人享有。债权让与可分为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前者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并在转让协议生效后退出该债之关系,使受让人成为债权人;后者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享有,但其在转让协议生效后并不退出债之关系,而是与受让人共同成为债权人。

    通过合同方式让与债权的条件包括:(1)存在有效的债权。此处有效的债权包括: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可撤销但尚未撤销的债权;附解除或期限的债权。(2)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3)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在让与人和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协议后,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但此时债务人无从知晓债权已经发生变动,故债务人仍可能向让与人履行债务。因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让与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移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即债权让与发生于让与人及受让人之间的效力,其内容主要包括:(1)转让协议一经生效,受让人取得让与人转让的债权。(2)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3)转让协议生效后,让与人应将所有证明债权的文件交给受让人,并将有关行使债权的必要情况告知受让人,以便其能够完全行使债权。(4)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即转2020考研法硕基础课试题之民法学主观题解析让协议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在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主要有:(1)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如债务人向让与人履行债务的,则该履行无效,且不能对抗受让人。(2)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五、案例分析:(非法学) 

58甲乙合伙开健身中心,甲提供场地,乙以80万出资,签订了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有效期2015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约定平分收益。协议签订后,甲以个人名义租赁租赁了丙的经营性房产,每年15万,租赁期间,甲在房屋入口安装两个摄像头,未告知丙,2018年,甲因病去世。同时,甲拖欠丙2017年房租未付,乙向法院申请按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丙拒绝,甲去世时,上一年房租未支付。(非法学)

1)丙发现摄像头,有权向甲主张什么请求?

参考解析:丙有权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甲死亡后,乙是否有权基于租赁合同请求继续承租房屋

参考解析:有权。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该2020考研法硕基础课试题之民法学主观题解析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乙有权基于租赁合同请求继续承租房屋

3)乙是否有义务支付甲的租金?

 参考解析:有义务。甲乙二人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数个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乙有义务支付甲的租金。更多内容可点击西安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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