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真题解析教研文章——2020法硕(法学)民法论述题解析
(2020-01-16 10: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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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论述题题目:试论债权让与。
命题规律分析:从历年民法论述题来看,在2010年到2018年期间,主要的出题方向偏重于民法中理论性的知识点,比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性质等等,在2019年,论述题题目为试论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从2019年的命题上来看,论述题开始偏重于具体的法律制度,一方面是考查学生对于具体制度的理解和记忆,主要是对知识的复现能力进行检验。另一方面是考查学生对于具体制度背后的法律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分析,主要是对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拓展方面能力的检验。
答题技巧:由于论述题仅一题就15分,分值比较大。因此,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要求都比较高。一方面在形式上,字数要求能够达到500-800字,一方面在内容上,要按照论述题的基本逻辑进行作答,首先,写出债权让与的概念与特征,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其次,对债权让与的法律后果要展开论述,从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并且分析该法律制度背后的原因;最后,对于债权让与制度背后体现的法律理论进行论述,主要从基本原则的体现,实践意义等方面进行论述,对于该制度的不足和缺点以及完善建议提出自己的观点。
参考答案: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概念:债权让与是债的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债权移转给第 三人享有。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债权让与主要有两大类:一种是全部让与,一种是部分让与。全部让与指的是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并在转让协议生效后退出该债之 关系,使受让人成为债权人。部分让与指的是债权人将其债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享有,但其在转让协议生效后并不退出 债之关系,而是与受让人共同成为债权人。在部分让与中,若转让协议对转让的债权份额有约定时,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成立按份债权;没有约定的,则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成立连带债权。
2、构成要件:债权让与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1)存在有效的债权。此处有效的债权包括: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可撤销但尚未撤销的债权;附解除或期限的债权。
(2)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3)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不具有可让与性的债权主要有三种: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发生的债权,如抚养费、赡养费之请求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定作人对于承揽人之债权、委托人对于受托人之债权等)。
二、债权让与的法律后果:
1、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即债权让与发生于让与人及受让人之间的效力,内容主要有:
(1)转让协议一经生效,受让人取得让与人转让的债权。
(2)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转让协议生效后,让与人应将所有证明债权的文件交给受让人,并将有关行使债权 的必要情况告知受让人,以便其能够完全行使债权。
(4)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转让协议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在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主要有:
(1)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如债务人向让与人履行债务的,则该履行无效,且不能对抗受让人。
(2)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三、债权让与制度意义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行为已经不仅局限于实物为对象的类型,含有财产利益的债权也成为日常转让的客体之一。债权属于权利人的一项权利,因此可以由权利人自行处分,且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可,这充分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同时也起到了促进经济发展,方便债权交易的作用。在构成要件中,对于不可让与债权的规定也反映了法律的强制性作用,兼顾了债务人和受让人的利益。
三、债权让与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对于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生效问题,我国目前采取的是通知主义原则,一般情况下通知主义确定的是由让与人进行通知,不允许受让人自行通知债务人,只采用这一种形式可能会过于僵化,例如在让与人被注销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让与人可能会难以履行通知义务,会造成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不能起作用。因此,应当完善债权让与的通知制度,允许在特殊情况下由受让人通知,通过灵活适用通知原则真正实现债权让与的目的。(问题和建议自选角度阐述,合理即可)更多内容可点击西安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