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相关政策补课二十:《北京市特殊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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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养老行业政策文件 |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殊老年人
自理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民福发〔2008〕403号
各有关区民政局:
现将《北京市特殊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试行)
为配合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试点,规范特殊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制订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
本办法所称特殊老年人是指依据《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京民福〔2008〕335号)》规定,申请养老服务补贴、经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合格的老年人。
二、评估管理及实施部门
(一)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推进全市特殊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工作。
(二)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区域特殊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工作。
(三)评估站可设置在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单位,也可单独设置;可每个街道、乡镇设置一处,也可跨街道、乡镇设置;具体方案由区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决定。
(四)评估站对符合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进行自理能力评估,评估员由市民政局统一培训。
三、评估站设置要求
(一)
1.经区民政局同意;
2.至少配备两名评估员;
3.有相应办公场所及设施设备。
(二)评估站管理要求
1.申请成立评估站的单位填写《北京市养老评估站登记表》(见附件1)后,报本区民政局批准成立。
2.区民政局批准成立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备案。
3.评估站不符合管理规定的,取消评估资格。区民政局应在评估站撤销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备案(格式见附件2)。
四、评估程序
(一)评估站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与申请人约定评估时间、地点等事宜,申请人如未提出延后评估时间的要求,应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
(二)每次评估须有两名以上评估员进行。评估员根据《北京市特殊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标准》(见附件3)进行评估,填写《北京市特殊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报告》(见附件4)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区民政局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复审材料后,应组织人员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抽查自理能力评估报告。出现一例错评的,复评该评估站递交的所有评估报告。
五、评估争议及处理
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并需要重新评估的,应在《北京市特殊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报告》中申明,由评估站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安排另一评估站开展第二次评估。
六、规范化管理要求
(一)评估工作应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以老年人为本,提高工作效率。
(二)养老评估站名称统一格式为:××区××养老评估站。评估站采取6位阿拉伯数字全市统一编号,前两位为区代码,后四位为评估站编号。各区代码为:东城区01,西城区02,崇文区03,宣武区04,朝阳区05,海淀区06,丰台区07,石景山区08,顺义区10,房山区14。
如东城区代码为01,东城区××街道养老评估站顺序编号为0001,则东城区××街道养老评估站编号为010001。
(三)评估员上岗佩戴统一徽标的胸牌。
(四)评估员培训大纲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
(五)评估工作所需经费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中支付。
评估站编号: |
北京市养老评估站登记表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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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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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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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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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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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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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站服务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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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评估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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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站使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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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员 |
姓名 |
性别 |
上岗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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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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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备案记录 |
备案时间: 材料接受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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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市民政局备案,一份区民政局存档。
附件2:
北京市养老评估站撤销备案表
序号 |
评估站名称 |
地址 |
评估站编号 |
撤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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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年
附件3:
北京市特殊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标准
根据老年人身体自理能力和日常生活能力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不能自理(高度依赖),得分41分以上;半自理(中度依赖),得分11分-40分;自理(轻度依赖和正常),得分1分-10分。具体评估指标如下: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估标准 |
1.身体自理能力 |
1.1进食 |
1.
2.
3. |
1.2个人卫生 |
1.
2.
3. |
|
1.3洗澡 |
1.能够独立洗澡。(0分) 2.需要部分协助。(3分) 3.完全需要帮助。(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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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穿脱衣裤 |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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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如厕及大小便 |
1.
2.
3.
4.
5. |
|
1.6移动 |
1.
2.
3.
4. |
|
2.日常生活能力 |
2.1使用电话 |
1.
2.
3.
4. |
2.2外出购物 |
1.
2.
3.
4. |
|
2.3烹饪 |
1.
2.
3.
4. |
|
2.4料理家务 |
1.
2.
3.
4. |
|
2.5洗衣服 |
1.
2.
3. |
|
2.6外出 |
1.
2.
3.
4. |
|
2.7服用药物 |
1.
2.
3.
4. |
|
2.8处理财务 |
1.
2.
3. |
附件4:
北京市特殊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报告
老年人姓名:
住址: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估结果 |
得分 |
1.身体自理能力 |
1.1进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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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人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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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洗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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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穿脱衣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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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如厕及大小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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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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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常生活能力 |
2.1使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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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外出购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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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烹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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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料理家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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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洗衣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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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外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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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服用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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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处理财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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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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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老人评估总计 该老人不适用《北京市特殊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标准》评估,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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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老年人服务需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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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员(签字):
评估员(签字):
评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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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意见:
申请人(代理申请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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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评结果:
评估员签字: |
报区民政局审查。
主题词:民政
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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