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3-07-03 11:18:31)【享受主体】
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
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
民企业。
2.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
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
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
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3.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上述范围内技术
的所有权,5 年以上(含 5 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
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
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
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
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
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
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4.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
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
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
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
审批。
5.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 100%的关
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6.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
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
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5〕116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2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