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2023-01-31 16:33:19)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的承诺方式、法律责任、不适用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2021年第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2),方便纳税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四、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1
国家综合性消防
救援车辆证明
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
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2
公共汽电车辆
认定表
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
3 专用车证
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
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
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
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
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
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4
家庭成员信息
证明
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
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5
家庭唯一生活
用房证明
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
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6
个体工商户的经
营者身份证明、合
伙企业合伙人的
合伙身份证明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
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
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
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
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