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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2023-01-31 16:29:53)
国税函〔2010〕156号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本条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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