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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会计及资产的计税基础探讨

(2022-07-26 08:53:51)
2022年7月19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征求《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财办会〔2022〕28号),其中对转为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
一、关于会计处理基本原则。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划转撤并情形,且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
本规定所指的划转撤并,包括划转、合并、分立、撤销和改制五种情形:
5.改制,是指单位性质发生变化或执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发生变化,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单位转为企业或转为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转企改制)。
(二)关于会计处理基本原则。
单位撤销和转企改制情形下的会计核算应当以非持续运行为前提。
三、划转撤并单位清算后的会计处理
(四)改制情形下相关单位的会计处理。
单位转企改制后成立的企业应当设立新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单位非转企改制后仍然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对改制为企业的单位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应当确认相关投资,并相应调增净资产的账面余额。单位应当按照报经批准确定的企业净资产金额和出资比例,确定应享有的企业净资产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此外,行使出资人职责的事业单位在编制改制当年净资产变动表时,应当参照本规定关于合并、分立后的单位编制净资产变动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改制为国家出资企业的,应当由本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五十八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转企改制一般都要求依法纳税,转企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规定: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蔡桂如:可以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蔡桂如:不可以计提折旧,不可以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蔡桂如:先缴企业所得税,再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蔡桂如: 可以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蔡桂如:先缴企业所得税,再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因此,按照《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确定相关股权投资十分重要,以进一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一(一)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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