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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2018-10-13 09:46: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税收指引)
特许权使用费
一、概述
(一)基本概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我国已签税收协定通常对特许权使用费的表述为:“特
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二) 基本分类
1.专利权
又称发明创造专利权,是国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智力成果授予的排他性享有和使用的权利。专利权是专利权人的一种财产权,是其通过发明创造或他人转让而获得的,是对其智力劳动的报酬,专利权人可以排他性地使用其专利,或者授予他人使用该专利的权利,从而获得经济上的回报。专利权是鼓励发明创造而通过法律规定的一种民事权利。专利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非专利技术
是指除专利技术以外,具有技术性、秘密性、实用性的技术。非专利技术包括技术知识、经验等,能产生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且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在授权他人使用时也要求他人承担保密义务。非专利技术是商业秘密的一种。
3.商标权
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经依法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排他性权利,包括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等。商标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著作权
又称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其中著作人格权包括对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财产权包括对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等。著作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其他特许权
除以上四项较为常见的特许权外,还有一些特许权的类型,如连锁店经营的加盟特许权、品牌经营特许权等。这些都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通常要以支付费用的方式取得,也是特许权所有人的重要收入来源。
(三) 特许权使用费的理解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 号)以及 2010 年75 号文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的定义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特许权使用费首先应与使用或有权使用以下权利有关:构成权利和财产的各种形式的文学和艺术,有关工业、
商业和科学实验的文字和信息中确定的知识产权,不论这些权利是否已经或必须在规定的部门注册登记。还应注意,这一定义既包括了在有许可的情况下支付的款项,也包括因侵权支付的赔偿款。
2.特许权使用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取得的所得,即设备租金。但不包括设备所有权最终转移给用户的有关融资租赁协议涉及的支付款项中被认定为利息的部分;也不包括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适用协定第六条的规定。
3.特许权使用费还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取得的所得。对该项所得应理解为专有
技术,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受让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应用,并且不保证实施的结果。被许可的技术通常已经存在,但也包括应技术受让方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术。
4.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许可这些技术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 1:我国 A 公司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芯片设计完成后,由于没有专有检验设备,因此委托美国 B 公司进行芯片设计成果检验。双方签订技术检验合同,A 公司提供参数标准,B 公司按要求在美国进行芯片检验,B 公司在检验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或技术,但并不许可使用这些技术, B 公司收取的检验费用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从业务性质应确定为境外劳务。
案例 2:我国 A 企业为汽车制造企业,委托境外 B 公司进行某项新技术的研发,双方签订了委托研发合同,合同约定新技术研发成功后,B 公司保留技术的所有权,A 公司只有该技术的使用权,尽管从形式上看 B 公司提供的是研发劳务,但由于 B 公司保留的技术所有权,A 公司只取得技术使用权,因此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应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5.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果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应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
6.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所得不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作为劳务活动所得适用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非居民企业为本章所称的纳税人。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
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三、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税收优惠
(一)国内法优惠
无。
(二) 税收协定优惠
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少数约定了较为优惠的税率,例如中国与罗马尼亚签订的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罗马尼亚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 3%。具体参见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根据 2018 年 9 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五、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1.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017 年 37 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2.纳税人自行申报期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非居民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根据 2017 年 37 号公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
(二)纳税地点
1.扣缴申报地点
根据 2017 年 37 号公告第七条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2.纳税人自行申报地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应当源泉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
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根据 2017 年 37 号公告第十六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负担、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六、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五)项;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07 号) ;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46 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
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十二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9 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4 号)第一条;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9 号);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0 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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