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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法律漏洞、平衡各方利益

(2025-11-13 09:34:33)

在法律规范未对特定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时,司法实践往往需要援引上位法的一般原则进行裁判。例如,《民法典》所确立的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即可作为填补法律漏洞、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依据。

一、举例来说,从公法上来举个案例:如交强险没有履行过户手续,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人身损害,该交强险仍应当赔付。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买卖机动车需履行保险变更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交强险制度具有鲜明的强制性与社会性。其核心目的在于通过国家强制力,分散交通事故带来的社会风险,实现对受害人群体的基本保障与救助,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即交强险创设的目的是通过强制性和社会性的方式来分摊因交通事故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具有救助性质。故车辆所有权变更后是否变更保险保险,保险公司都得赔偿。

二、再来看下一个案例:当超龄劳动者因交通事故不幸发生工伤身亡时,其工伤保险投保及赔偿问题便凸显出来。由于社保部门从基金成本与赔付风险角度考量,主观上往往不同意这部分人员仅投工伤保险,导致这部分人员的工伤保险投保可能处于法律强制性边缘的真空状态,或者投保政策处于不公开状态。

从公法角度上分析,如果在单位上班受伤,应当享有工伤赔偿的请求,至于交通事故赔偿系不同的法律救济功能,不能因交通事故赔偿而免去工伤赔偿责任。社会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够获得必要的经济补偿,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康复。若因其他赔偿的存在而否定工伤赔偿,将使该制度的立法目的落空,无法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私法视角衡量: 若在个案中完全无视超龄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及已获交通事故赔偿的事实,僵化地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如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则可能产生新的不公。首先,超龄劳动者已超出法定常规用工年龄,用人单位可能因政策限制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此时若判令用人单位承担全额工亡补助金,将使其承受超出预期的、巨大的用工风险,有违风险可预见性原则。其次,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自身存在过错,其通过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所获总额,可能远超其实际损失,甚至形成“因过错而获益”的局面,这与侵权法领域的“过失相抵”精神及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相悖。

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调和公法保护与私法公平之间的张力。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参考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老年人年龄因素的考量(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六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加一岁,死亡赔偿金减少一年),在计算工伤赔偿数额时引入公平原则进行酌情裁量。这种方式并非否定工伤赔偿的性质,而是在肯定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年龄、已获其他赔偿的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对赔偿数额进行适当调整与支持,以期在保障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合理负担之间寻求平衡,实现个案裁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综上所述,在法律存在模糊或空白地带时,法官需综合运用公法与私法的基本原理进行裁判。公法原则(如公共利益维护)常用于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社会制度的稳定运行;而私法原则(如公平、诚信)则侧重于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关系,防止权利义务的显著失衡。二者并非截然对立,在复杂案件中,往往需要交替适用或相互补充,通过司法智慧实现实质正义,推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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