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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代理词

(2025-10-11 18:51:46)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张三等四人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庭前查阅案卷材料、调查取证,并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就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的事实无可争议。

劳动关系真实存在。 四原告原系被告某公司的员工,从事汽车总装工作,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一事实有原告方陈述、工作内容、以及被告公司最终出具欠条的行为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欠薪事实确凿,金额明确。 被告公司因经营困难,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原告2025120日离职前的剩余工资。此后,在2025627日,于派出所的出警协调下,被告公司向四原告出具了欠条,分别确认了拖欠***6000元、***17500元、**12000元、**15900元(工资13600+伙食费2300元)的具体债务。该欠条是被告对拖欠工资事实和具体金额的直接自认,是本案的核心证据,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二、 两被告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法有据。

被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是其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经原告催讨后仍未支付,依法应立即清偿所欠款项。

被告陈某作为被告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明确显示其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某是其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陈某负有法定的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充分证据(如清晰、规范且经审计的财务账簿、银行流水、财产清单等)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若其无法举证或举证不能,即应依法对公司所欠原告的工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某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三、 关于原告**伙食费2300元的性质认定。

该笔伙食费系原告刘东在为公司提供劳动期间预先垫付的、用于工作的合理开支,与劳动过程密切相关,本质上属于为完成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被告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并记载于欠条之中,构成了明确的债务承诺。因此,该笔款项应与工资一同被视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由两被告连带支付。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公司拖欠原告劳动报酬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陈某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连带支付所欠劳动报酬,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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