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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劳动报酬代理词

(2025-10-11 18:35:53)


本人受江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被告**的委托,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作如下代理意见:

一、针对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系被告拖欠其工资。原告在诉状中仅提供工资便条,该便条中虽有被告签字,但落款处同时备注“液压队”、“甲”,而且被告签字时在被告名处用括号写了个“代”字,证明有被告仅是甲的代班的,而实际承包人为甲,故被告并非是用工主体,也即不承担给付劳动报酬的责任。

二、原告在诉状中也自认被告不承担给付工资的责任。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原告自认“被告系工地队长”,由此可以认定被告并非实际用工主体,故不存在给付劳动报酬的责任。

虽然原告在诉状当中称“工地老板己将包括原告与张某工资在内的款项,打致被告的工资卡上”,但没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持其观点,故该诉称不符合事实。

三、被告提供法院之前的判决书可以证明被告系工地代班,且被告本人也没有收到足额工资,为此起诉到法院,至今仍没有执行到位。故原告陈述被告己收到原告的工资而不给原告不符合事实。

四、原告主张己过诉讼时效。本案发生2013年,自从2013年原告离开施工场地后,一直没有找被告索要工资。而且被告出具给原告的便条不是欠条,也没有约定给付时间,故依当年诉讼时效2年,该案早己过了诉讼时效。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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