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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与赠与交叉

(2025-09-21 14:43:45)

本人受原告的委托,***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存在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1虽然双方对于早期的聊天记录都没有向法院提供,但从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一张协议可以证明被告有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借款金额予以确定。对于借款明细则通过原告整理的报表予以体现,虽然其借款时间、金额与出具借条、协议的时间并非一致,但该借据、协议系对每张借据出具之前的不同时期、金额的借款一次汇总,故应当认可向原告多次借款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若被告认为系赠与,则由被告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同时针对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据、协议应作出合理的说明、提供反驳的证据,否则对被告的辩解不应当予以采信。

2、针对202091218.5万元的转帐。该款系被告拖欠案外人大量外债急需要偿还,故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被告在其《答辩状》第1页倒数第4行自认确实存在向原告借款用于偿还甲),后原告向银行贷款185000元并将该款转给被告,被告知道这个钱是原告贷款得来的,又因案外人不急于催促还款,存在欺骗原告情节(实际上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交了曾分别向甲偿还2.5万、2万、1万、1万、2.5万,而不是一时急于一次性偿还甲款项),故被告于912日通过支付宝返还5万元、13日通过银行返还6万元给原告,由此可以说明原告转帐18.5万不是赠与给被告,若为赠与被告不可能返还部分给原告,也不会出现关于偿还甲债务的辩解,若查果真是赠与原告也不可能要被告返还11万元。

185000系大额转帐,原告无赠予大额的意思表示,若原告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该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举证。一般情形下,针对小额的给付则可能为生活消费或赠与,但对于大额的款项,被告可为借款或为不当得利,作为原告可以主张返还财产,作为原告的配偶也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违背公序良俗返还。

3、针对2020111312万元借款。被告在《答辩状》第1页倒数第11行提及“若我从家中搬出去后,另外12万元一分不用还”(即被告的单方意思是说若被告搬离,则原告不再要求被告偿还),这足以说明双方系借款,而出借人原告从未作出书面承诺不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也可以不再主张,该权利在于原告。由此可以说明该款的性质为借款,而不是赠与,故现在原告向被告主张偿还款项,符合事实与法律。

借款发生后,被告分别于20201130日偿还1500元、202111日偿还2000元、202135日偿还1000元,由此可以证明被告有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故由此可以认为以上分析是正确的,即双方之间大额转帐加之借据、协议等应认定为借款。

4、由于双方系自然人,故依2020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9条以银行转帐、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帐户时借款合同成立。也即本案因双方系自然人,故借款合同为未要式合同,原告通过各种方式大额转帐可以视为借款合同成立。

二、针对超出生活开支的大额转帐视为借款。经原告初步统计,原告自202112月起至2020121日止,原告共大额转帐金额合计为60余万元,该计算基本都是千元以上三年内原告转帐给被告的金额达80余万元,远超出平时生活开支,而原告主张的仅仅是其中的两张借据、协议,以及两笔大额转帐。

三、关于诉求所涉基础法律关系。本案的诉讼请求原为原告本人自行处理并提交给法院,后原告又主张利息,故经委托人许可作相应的诉求调整。其诉求主要围绕原告通过各种途径转给被告的款,要求被告予以返还,其中大部分为借款,小部分为生活开支,原告提供了借据及协议、大额转帐流水,足以说明双方之间对于大额的款项不存在赠与,而是借款,现要求被告予以偿还,同时一并主张其它转帐的款项的返还,故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关系,同时附带主张返还原告垫付的生活开支,等等。

四、关于情人之间转帐的综合思考。被告试图以情人关系辩驳原告的诉求,以赠与法律关系来应诉,虽然在本案中可能针对少量金额存在疑问,但有两张字据为证,另两笔大额转帐,不仅存在被告辩解中的自认,也存在偿还的事实,故不能因存在情人关系而一并认定为赠与。

当然,被告的收款不仅受到本案原告偿还借款的主张,即使不是借款,被告还将受到无权处分、以违反公序良俗的双重检验,故被告应当并案考虑实际返还给原告。

综上,原被告之间虽存在情人关系,但通过借据、协议以及大额转帐的用途、归还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因原告转帐给被告达80余万元,现仅主张借据、协议、大额转帐为主张基础,符合事实与法律,故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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