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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主张货款起诉遇反诉二审开庭笔录

(2025-09-13 09:25:23)

注:被上诉人系一审原告、被反诉人,一审胜诉,本律师。上诉人系一审被告、反诉人,一审败诉。

******(略)

审: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以及事实、理由。

上代:(略记,详见上诉状)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 撤销****人民法院(2024)0100民初500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支  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以上诉人在起诉时提出质量异议超过期限为由,未采纳上诉人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抗辩及反诉,系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 错误。被上诉人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上诉人已通知被上诉人,但后续被上诉人并未解决货物的质量问题。

二、 一审判决认 定上诉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消灭,系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 错误。双方以及美国客人一直就货物质量问题、货物如何处理等进行沟通协商,但一直到被上诉人起诉前也没有达成 一致的解决方案。被上诉人在此过程中从未催告上诉人行使解除权,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消灭, 系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三、被上诉人要求支付货款的条件未成就,退一万步讲,即使不支持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最终达到付款条件后应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扣减相应货款。

****(略)

综上,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当 庭补充如下:因为一审法院为了赶在审限前出判决,没有进 行现场勘验以确定货物状态以及质量问题,对于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出的货物还在仓库有鉴定条件并申请进行质量鉴定的问题没有进行回应和释明存在程序违法。

审:被上诉人答辩。

被代: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 诉人上诉请求,理由如下,根据民法典564条,上诉人如果 主张解除的话,应当在解除之前以书面的通知方式向被上诉人予以告知,而且书面的方式必须载明相应的这个条件,期 间是1年内,如果上诉人在1年内不行使,那么该权利消灭,

故一审法院对于解除权的认定是正确的。对于检验期限一审法院也是正确的,法律规定在合理期间,因为双方交易的标  的物为简易的机构建,非常简单,可以用尺自己量以及相应的目测即眼睛可以看。所以说合理期间我们认为在上诉人到现场于现场验收的时候,或者最迟被上诉人将货送到上诉人的指定的仓库时即可以立即检验,法院以最长期间两年,也就是说在这两年之内,上诉人仍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检验期间,其实质量以及技术检验也超过了两年时间,这个时间是不可变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以及中断延长等规定,这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刚才上诉人也提出了没有进行鉴定这个问题,第一个就是解除1年时间之内必须要起诉。第二个就是说最长的质量异议期是两年,那么这两个上诉人根本不符合,那么就没有鉴定的必要。还有一个就是需要说明的是上诉人是在两年之内一直没有起诉质量异议,仅是在20211110美国客人与上诉人之间有聊天,那么之后一直没有提出质量异议,质量异议与检验期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你如果是提出质量异议的话必须在两年之内,送货到上诉处应当立即去做检验,那么检验期间是最长是两年,跟质量异议是两码事。我们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提出质量异议的话,那么他没有及时提出检验,那么  也是视为这个产品是合格的,也就是说到我们2024年起诉远远超过检验期限,根本没有必要这个检验。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略)

审:被上诉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对他刚才讲的三点内容回应一下,第六页的是按照我们的单据进行认定的,只不过上诉人想在明确的基础上再更进行细化,与本案实际上没有太大的关联,所适用的法律事实以及依据都是不相关的。针对刚才录音材料,上诉人的观点也是错误的,99%就没了”实际上是在疫情比较严重,上诉人跟外国客户没有用信用证的方式履行合同,也没有收到相应的定金,对之前许多货发给外国人有许多款都用于疫情原因存在很被动的原因,他的款有许多都没有收到,如果这批货在发出去的话也存在被动,所以说他要求客人先付款后发货,最后没谈妥,并不是由于质量问题,是上诉人理解错误。保险同样也是这样一个问题。因为由于前面款没付,没有任何定金,他没有通过正规的国际贸易的这种操作规范来进行,他为了节省费用,所以说最后保险公司不给他买,是这样的原因,并不是由于质量问题。针对第三个其与外国人的聊天记录,我们打的是合同的相对性,我们的货给上诉人,上诉人可以到现场进行丈量的,而且这是个简易的机构建一点不复杂,然后送到了上诉人的仓库里面,上诉人也没提出异议,所以说长时间没有提出异议,导致过了合理的检验期限,那么这个法律是明确规定的,所以说我们认为是合格的产品。

审:双方在20211110日之后对质量问题有没有进行沟通?

被代:上诉人没有在二年时间内进行沟通,是在我们最后起诉的时候才提出这个异议,而且我们认为举证责任在于上诉人,他根本没有任何证据。

审:被上诉人,你在和外国客户聊天的微信聊天群里面是处理什么问题?

被上诉人:他当时把我拉进去,是想让我直接跟外国客户去交流去帮他解决这个事情,因为他跟老外沟通已经基本上关系破裂了。到后来1122日老外又在催他发货,后来到22312日,老外又再次催了一次,说你赶快发过来,

发过来我一周内付款,沟通的内容因为对应起来是因为资金的风险的问题,他没有发货,因为前面的货他都没拿到钱, 他也没有收取对方定金,所以说这个合同对老外一点约束力 都没有。另外一直到2211月份,他跟我发的微信当中, 他还是说因为这些老外吹毛求刺,前面不付钱。

审:双方当事人有无新证据向本院提交?

上代:证据一、新拍的货物现场照片,证明就是被上诉 人提供产品质量问题客观存在,现绝大部分产品仍存放在上 诉人处无法处理。

证据二、买卖合同是总共是七份,证明在2020年至2021 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的多次合作,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内容以及惯常的做法均是以国外客人对产品验收合格为最终验收合格,包括在本案合同之后的2022年和2023 年均是约定的以国外客人对产品验收合格为最终验收合格。

审:被上诉人质证。

被代:第一个是这个图纸,我们对真实性认可,但是不 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很显然标的物是很简易的加工件, 可以通过目测以及相应的卡测就可以量的。也就说按照法律规定,那么难度以及检验方法都是非常容易的,在交付的时候应当及时检验。我们退一步讲,即使按照民法典621条,如果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那么两年内这个是不可变的一个期间,超过两年就视为质量合格。我们在两年之内一直向他要钱,他都没有提出相应的质量异议,到起诉这个时点上我们再跟他要钱的时候,他才提出质量异议。刚才提到跟外国人聊天,我们在群里面没讲话,其实有的货还不是我们的,

就是聊天记录当中有许多质量问题的货不是我们的,我们的货仅仅少量的发到发到外国去,聊天记录当中基本上不是库 存在仓库里的货,所以说上诉人证明目的是错误的。针对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被上诉人:补充一下,他提出的买卖合同与本案没有关系, 涉案的是上诉人公司定制的产品,且不是第一次生产,之前也生产过,型号有好多是一样的,都是他们来验货之后发货的,  而且客户反应的质量问题也不是我们的产品,海运装箱单也好发货清单也好大部分都不是我们的产品,我们的产品只有两款,所以老外抱怨的好多都是其他的产品。

****(略)

被代:实际上并不是单纯的以图纸进行生产,而是凭指示。合同虽然有约定验单合格后30天支付余款,我方认为这个货送到上诉人仓库,应当及时检验,因为这个是一个简易的一个构件,那么送了货之后30天应当付款,而不是由外国人检验使用之后认可之后再付款,应当强调上诉人与被 上诉人的合同相对性,故上诉人的辩解意见是错误的。

审:美国客人给你们20211110日发送的邮件反映出现了问题,之后上诉人公司向甲发了问题清单,最后怎么处理的?

被上诉人:这个表格里面只有两款是我们的货物,其他的那些货都不是我们的,因为我当时不知道他们还跟其他人买了货,我是看到他们提交的海运装箱单之后才清楚的。在78 2021111017:19分这两款老外给出了明确的指示,包括处理方式,只是提了一下质量意见,所以只有500 100是我们的,而200不是我们的产品,因为10089合同 里面是没有这个货物的。

上代:我们提供的70页三个编号的都是被上诉人提供的货物,因此外客户给我们反映的都是他们的货物。微信聊 天记录中上诉人只截了500100的,200的没有截到。

被上诉人:把我们的10089合同看一看就知道了没有这个 项目的。

500100件后续怎么处理的?

被上诉人:我当时已经回复给他了,生锈的问题是因为老外定的就是毛坯,是没有表面防锈处理的,并且我们当时发 货的日期是21729的,他直到97日才开始发给老外,老外反映问题的时候已经是11月份经过了几个月的时间,表面肯定都有点生锈。关于90度焊接的问题,当时我回复了一段语音,是说这个焊不好焊,还要补油漆,这个品现在已经做的这么完美,这么漂亮。

审:对方有没有对样品进行审核?

被代:我们送样品给上诉人的,他确认之后我们才生产的,在721日的聊天中有说最好今天能寄出两款样品,所以说我们都把样品寄给他了,而他要自己公司要做个检测报告给老外,做出检测报告之后我们就生产了,而在发货的当天他说要修改,在727日聊天记录中可以反应出来,

审:被上诉人,当时弯管不符合要求,没有达到90度的时候,有说让你们重新回去做吗?

被上诉人:当时验货是合格的,一直没有说达到90度或达不到90度的问题。

审:验货合格的依据是什么?

被上诉人:是他们跟客户沟通的。

审:2021730日聊天记录中“客人反馈这些地方有问题,拍几张照片看看”这是什么意思?

被上诉人:这个是说发货前拍给他的照片拍得不好,拍几张好的照片给客人看看。

被代:有许多聊天记录是证明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公司去验货的。

审:微信聊天记录59页“刘总上次出的货有问题,客人要给他重新发一批”就是指客人给你们的邮件是吗?

上代:就是截的邮件上的。

被上诉人:我当时电话回复给他们了,之后两年内双方就没有对此问题进行过交涉。

上代:是交涉过的,是在2023111日微信聊天记录群里面有交涉。

被上诉人:这个并不是针对我们的产品,国外客户明确提了两款不能用的产品都是另外一个供应商做的。

审:双方除了对质量存在争议,还存在供货的内容有争议是吗?

被代:是的,其中的200件虽然我们有这个货,但还没有发给上诉人,这批货不在案涉产品之中。

审:上诉人确定一下,案涉货物一共有三个是吗?

上代:是的,即500件、100件和200件。

被代:我们要强调的就是这200件的货还没发出去,也就是说外国客户提的质量异议跟我们不相干。

审:双方当事人就事实部分有没有需要相互发问或补充 ?

上代:没有发问,补充一点,就是第一批货国外客人没 有付款,就是因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被代:通话录音当中是由于美国的客户经营困难,不再需要这批货,故意找质量的问题。上诉人先发货后收款的话  会存在风险,所以说不发货。一审以2年的最长的质量检验期间驳回了上诉人的一审请求,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代理人认为这个案件涉案的标的物实际上是很简单的一个标的物,能够通过卡测及时检验,难度并不是很大,那么应当适用即时检验,而不是采用最长的检验期间,也就是说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货的时候应当及时检验,所以说不存在质量问题。且这个货上诉人到场亲自检验货了,检验过是合格的,所以把货送到了上诉人的厂区。

审:就事实部分还有没有补充了?

被代:补充一个,对于之前发的一批货,是由于没有做防锈处理,在一审双方认可,作出了相应的价格让减,所以说防锈问题不是质量问题,但是这个与本案不相干。

审:20211110日之后,外国客户有无就案涉的货 物给你们发过函件?

上代:要核实一下。另图纸上面标注有星号,就是代表 没有容忍度,不允许有工差。

审: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首先针对这个程序问题,代理人认为是一审程序 是合法的,因为双方争议焦点包括合同解除权以及质量异议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尤其是民法典以及民法典的司法解释, 针对买卖合同方面规定的1年以及合理期间两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这种的强制性的规定的这种情况下,那么在此前提下,法院为了减少上诉人的损失,不再同意其鉴定,当然上诉人在一审当中提出鉴定也仅是一种抗辩形式,并没有正式的提出鉴定申请,那么为了减少上诉人的鉴定损失,以及提高效力,故没有同意该鉴定。也就是说明知过了质量异议期,明知对方提出解除是错误的,那么一审法院可以用这个主动权不予理涉,我认为这个程序是对的。对于上诉人的一审当中反诉,主要是在于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款项赔偿损失,实际上前提就是是否解除合同得到法院的支持。代理认为,解除合同仍然是基于这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1 年之内他没有任何证据提出相应的解除,故驳回他的诉讼请求是对的。至于其他的违约责任,是否支持被上诉人的一审货款,质量有没有异议,这个是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我方认为货是凭指示生产,而不是单凭质量图纸进行生产加工的,故质量是不存在问题的。即使存在质量问题的话那么它的合  理期间也是一个及时检验的期间,这个加工件是非常简单的,通过简单的卡测检验方法以及通过肉眼都可以看出来的,不需要通过高精度仪器来进行检测,故它是一个及时检验,代理人刚才也提出了不适用两年最长合理期间,但是一审法院适用了两年最长的合理期间。更何况上诉人从2021年收到货之后,两年之后一直没有提出质量异议,他也没有拿出相应的证据,仅凭口头辩解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故代理人  认为远远超过合理期间,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审:双方当事人最后陈述。

上代:请求支持我方上诉请求。

 被代: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审: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上代:同意调解。

被代:同意调解。

审:鉴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庭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今天谈话结束,阅笔录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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