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代理意见
(2025-08-01 18:06:55)本人接受原告***的委托,****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可以主动解除。
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间为60天,合同期满后,被告未完全履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
法律没有规定合同到期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即行终止。而是符合条件的终止,《民法典》557条当债务己履行、债务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务相互抵销等情出现时,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故双方虽有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但届期后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此时需要主动解除合同。
依据《民法典》563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原告明确表示不履行要货给款的义务;当被告方在合同期限内迟延履行发货主要义务是,经原告催促后,被告仍基于索要货款及加工费拒不发货;当被告迟延发货,导致信用证到期失效,无法实际原告向国外发货收款的合同目的,此时原告可据此主动提出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5条原告解除系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而主张解除合同,依据该条当被告收到该起诉状副本时合同视为解除。第65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第566条合同因被告违约解除的,原告主张解除的同时,可以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损失。
二、原告有权主张被告开具增值税13%专用发票。
《民法典合同编解释》26条被告未依据合同约定开具发票的,原告可以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开票义务,并可以主张被告因怠于履行开票义务所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由此可以发析出原告的该项诉求是正确的,被告若不想开票或无法开票,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质量约定。书面合同约定标准为SA-24032750,材质符合32750、304L,而该标准中第3.1条(英文)显示满足A480/480M标准,再由此可以查找到A480/480M标准中表格A2.13厚度允许偏差、A2.14宽度允许偏差、A2.15长度允许偏差、A2.16不平度允许偏差各项规定,结合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被告供货存在大量不合格品,如2024年7月30日发送的《关于2507厚度公差低下限情况说明》两页及表格,足以说明在发第二批货时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原告相对方(外方)要求让步接受,被告应当承担当时承诺的减价,不可以反悔。
《民法典》615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617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可以依582条、584条予以主张违约责任,即减少价款、赔偿损失、退货等。
四、对于未发货30张钢板的风险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需将货交给上海指定仓库,运费由被告承担。依据《民法典》第603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604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第60条只有被告货运送至上海指定仓库并交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本案未交付的30张钢板目前在加工、打磨单位,而这些单位系被告的合作单位,故可以视为该货仍在被告处,原告在诉求中没有提及如何处置该30张钢板正是基于该货系为被告所有,与原告无关。
五、对于信用证过期导致合同目的不达。
根据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2条“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一旦信用证失效会引起如下法律不利后果。1、失去支付保障:对于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信用证失效意味着失去了银行提供的支付保障。如果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未完成交单议付,受益人可能无法通过信用证途径获得货款。2交易风险增加:信用证失效后,交易双方需寻求其他支付和信用保障方式。出口商可能需要寻求其他收款方式,如直接向进口商追讨货款,这增加了交易的风险。3、影响资金周转:对于依赖信用证进行贸易融资的企业,信用证失效可能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出口商可能需要更长时间等待付款,影响其运营资金的流转。4、可能引发纠纷:信用证失效可能导致交易双方就支付责任、货物所有权等问题产生争议。尤其是在货物已发运但未及时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情况下,失效后的信用证可能导致复杂的法律和商业纠纷。5、影响信用和声誉:频繁出现信用证失效情况的企业,可能被视为信用不佳,影响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和未来的业务发展。6、额外费用和损失:信用证失效可能导致额外的费用和损失,如滞港费、仓储费、利息损失等。由此可以分析得出因被告不仅迟延交货,而且质量存在问题,从而导致在信用证约定期间内无法装运交货而失效。
结合本案信用证信息可知装运日为2024年8月31日,效期为2024年10月15日,原告向被告购钢板系用于出口,为国际贸易,故在信用证效期内使用才能保证原告利益不受侵犯,故双方针对30张未履行的钢板因合同履行无法达到原告的合同目的,应当解除合同、终止履行。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