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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

(2025-07-17 10:21:53)

本人受***的委托,江苏**的指派,担任甲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针对公安指控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异议。辩护人充分尊重公诉机关对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性认定。本案证据已充分证明甲实施了协助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对此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 甲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减轻量刑幅度

1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乙笔录显示“因为我找了上家,垫付了保证金,还介绍了取款的人”“在最后做决定做的是我联系的上家”“一开始我和甲都注册飞机软件联系上家的,后来实际合作的上家是我联系到的客户”。

同时根据甲笔录显示“乙为了规避风险就让我来,把银行卡快速信息告诉我,让我再告诉拿银行卡到银行取钱的人,---等钱取到了,---之后我再把钱交给乙”“这个过程的快速信息、钱到帐情况、见面地点、收钱的人都是乙,后面两次可能是乙想再减少他的风险,就让我负责这些了”“小丙是乙推荐给我的,我和他见过三次面”“乙是负责联系上家找银行卡,找卡取钱的人,联系上家放款和把取出来的钱和上家对接回款”

再结合丙的笔录“乙和他的大哥是负责联系上家提供银行卡,联系上家转帐放款以及把取出来的钱和上家对接回款,另外乙还负责找取款的人,所以是乙找的我,甲是乙安排来专门负责对接上线和我、丁”

丁的笔录中也显示“找丙取款的人是乙,乙还找了甲来一起参与,他们的上家是乙的大哥”

由此足以证明乙在四人犯罪过程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为主犯,而甲则是接受乙的指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为从犯。加上,利益分配结构印证甲处于从属地位。

2、甲构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对于罚款在前案中甲己缴纳2万元罚金,余款罚金甲及其亲友仍然愿意帮其缴纳。对于退赔因为系四人共同犯罪,57200元中扣除丙获利16550元、丁获利1650元,之后的39000应当由四人共同承担退赔金额。对此法院应当从轻、减轻判处。

3、甲具有悔罪表现,除近期(含202422日判决的案件)有此类犯罪,没有其它犯罪前科、不良劣迹,结合《江苏高院量刑指导意见》法院完全可以判决甲低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37个月的刑期。因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并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现实危险性,该罪名在《刑法》中归类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里,法院仍可以酌情从轻判处。

综上,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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