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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后以客观事实认定责任

(2025-02-24 17:52:49)

2024429日,甲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甲某倒地受伤。乙某认为事故发生系甲某追尾其电动自行车所致,其没有责任故驾车离开现场。202465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485日,交警大队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为由对其行政拘留七天

一、针对行政处罚意见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涉案事故发生系甲某追尾乙某的电动自行车所致,乙某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不应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某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却未向对方了解情况,也未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径直离开现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交警大队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给予乙某行政拘留七天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代理人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以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据此,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包括:1、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离开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3、行为人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故,认定交通事故逃逸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明知与否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判定,“明知”包括“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不仅要根据事故发生后行为人的陈述,还应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路况、有无碰撞并结合生活常识、经验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逃逸。

本案中,根据交警大队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知事故发生时乙某甲某均驾驶电动自行车,视线并无遮挡,乙某感知到其电动自行车与甲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且掉头后看见甲某因碰撞而倒地的事实,故乙某主观上是明知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的,符合交通事故逃逸认定的前提条件。

、当事人主观认为无责不影响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综上,无论是机动车驾驶员还是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均应知悉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应积极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等法定义务,而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不以当事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为前提。

本案中,乙某认为其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离开现场,乙某个人主观认知不等同于有权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机关的判定,乙某未能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径直离开事故现场,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应承担全部责任。交警大队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给予乙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二、针对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交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道交法实施条例》第92条是否是《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呢?减轻的是行政处罚责任或是民事赔偿责任?亦或是减轻全部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2-3-001-028 判决明确:《道交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的是交通事故逃逸情形下民事责任认定规则,而非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据此减轻逃逸人的民事责任,但并不当然可以减轻逃逸人的行政处罚。逃逸人能否减轻、免除行政处罚,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判断。 

三、责任推定。【责任推定的概念】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情况,无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这两类事故适用责任推定。  

所谓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进行推断和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指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事故以后的过错行为,推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该方当事人具有过错行为,且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成立”,并据此确定该方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  

责任推定是在特殊情况下,无法进行责任认定,根据法规的规定所采取的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的特殊方法。由于责任推定与责任认定的方法和原则不同,不是建立在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因此,推定的责任可能与当事人实际应负的事故责任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所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必须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只能适用于“交通肇事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这两类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后,车辆驾驶人有四项法定的义务: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撤离现场协商处理或者迅速报案。某些事故当事人为了逃避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的追究,肇事后故意逃逸,不保护现场,不抢救伤员,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这种行为不仅使伤员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受害者不能及时得到经济赔偿,而且破坏了社会安定,对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

所以,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行为是一种积极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必须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予法律制裁。责任推定就是为了满足对这种违法行为实行法律制裁的需要,为当事人对自己不履行法定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奠定基础。责任推定有利于遏制“交通肇事逃逸”以及“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这两种恶劣的违法行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正常秩序;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尽快确定事故责任,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顺利进行,提高办案效率。

【结合本案事实】事故车辆驾驶人乙某认为事故与己无关而驾车离开现场的。发生事故后,事故车辆驾驶人认为自己驾驶的车辆与其他事故车辆没有接触,事故与己无关;或者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事故与己无关,驾车离开现场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四、本案交警大队能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而错误适用法条推定乙某为全部责任。

1、只有因逃逸无法查清事实的才可定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因逃逸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推定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这里所谓的事故事实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例如事故发生的过程。请注意:发生逃逸事故以后,事故办案民警一定要对事故发生的事实进行查证,不能只要发生了逃逸就推定无法查证事故事实,而不去查证。没有进行查证,怎么知道无法查证呢?经过查证,取得已经进行了查证的证据,这就是程序证据,并且用证据证明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原因是因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这样就满足了推定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条件,从而推定逃逸的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2.减轻逃逸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1)减轻责任的前提条件。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减轻逃逸当事人事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能够查清事故事实,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同样理解,这里所谓的事故事实是指事故发生的事实,对方当事人的过错是指引起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

(2)减轻责任的自由裁量权。《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但书中的“可以”,赋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减轻逃逸当事人事故责任时的自由裁量权:第一,可以减轻,也可以不减轻;第二,减轻的程度,是减轻到主要责任,还是同等责任,或是次要责任。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性原则,进行必要的限定,不能显失公正,避免滥用。

是否减轻的裁量。如果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很小,过错程度很轻微,可以不减轻逃逸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否则可以减轻。

减轻程度的裁量。如果对方当事人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或主要原因,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可以将逃逸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由全部责任减轻到次要责任,满足刑事诉讼的需要,避免放纵犯罪的嫌疑;如果对方当事人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可以将逃逸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由全部责任减轻到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可以将逃逸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由全部责任减轻到同等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或次要原因,可以将逃逸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由全部责任减轻到主要责任。

综上,请求法院予以裁判乙某为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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