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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逃逸后事故认定书的质证意见

(2025-03-02 16:51:24)

(事故认定书,真实性、关联性认可,但不具有合法性)

(一)、在该事故认定书没有载明“某镇307县道宠物店门前具体路况,发生事故地点中间为白色双实线、黄色双虚线”,也即白色双实线表示分隔对向行驶的车道,确保行车安全,车辆不得跨越该线,无论是超车、掉头还是变道。本案原被告是对向而行,并不是同一方向行驶,故原告不得在有对向来车时横过马路,故原告为全部责任。

(二)、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栏中引用法条及结论是错误。该事故认定书中引用《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一款,该条系针对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及报警,而不是针对造成该起事故直接原因和过错的引用。

本案事实现场有两个不同方向的探头,后被交警部门获取。依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交警取得该录像能证明双方事发现场的客观事实,应依据双方行驶现场作出事故成因分析。故该节针对事故成因在公安已持有该证据而不采用的前提下作出该成因分析是错误的。

(三)、针对当事人双方过错及责任的认定也是错误的。交警认定被告逃逸并引用《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一款。代理人认为:

1、被告并没有逃逸,原告应当为全责。因为该起事故发生时,被告根本没有过错,事发地点存在双实线的前提下,且被告作为对方来车,原告被同方向行驶的卡车、轿车挡住视线、又迎来对面来的卡车、轿车,原告先后让行共四辆机动车,后随即自行横穿马路,与正常行驶的被告发生碰撞,原告应为全部责任,被告认为与己无关,故自行驶离,后被告为接小孩再行回到该路段被交警拦住,足以证明被告并没有逃逸。否则不会再行行驶回来。

2、该条文“但书”交警并没有采用而错误地认定被告为全责。本案发生现场有两个不同方向的探头录像被交警部门获取,现当庭再次提供,依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一款交警取得该录像,能够充分证明双方事发现场各自的过错,故不再应认定被告为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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