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申请追加被申请人
(2025-02-24 09:53:46)本人受扬***公司的委托,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申请人**公司的仲裁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原仲裁请求的缺陷与现仲裁请求的补正。该案申请立案前,由于申请人方法律水平有限,以及对该案件认识存在偏差,故在仲裁受理前曾以裁决“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代为购买的案涉工程雇主责任险保险单,并在保险限额内向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147000元”。该项请求系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保险单,同时以“并”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赔偿147000元,该请求中由于申请人依合同所涉保费己被被申请人收取才向被申请人予以主张,故此请求事项妥当,但不具有实质性意义,可能还需另案维权,方能解决得到保险理赔款的最终目的。
而随后的请求事项要求“在保险限额内向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147000元”根本无法达到申请人的目的。首先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无法得知;其次被申请人是否己理赔无法得知;再次保险应得款具体多少也无从得知,故该项请求实际上无法实现。
唯有将该项请求予以拆解,根据申请人本意,将请求事项变更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甲公司向申请人提供曾委托购买的案涉工程保险单及保险合同、缴费凭证、被保险人员名单等;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甲公司配合申请人向保险公司履行保险理赔手续、结算归并保险理赔款项给申请人;3、若被申请人甲公司拒不配合履行以上第2条义务则裁决被申请人甲公司赔偿申请人147000元;4、请求裁决保险公司给付申请人保险赔款147000元。3、本案仲裁费用由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变更后的请求事项,层层递进,首先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保单;其次若被申请人与保险公司理赔结算,则由被申请人直接给付申请人即可;若被申请人未与保险公司结算赔款,则保险公司可与被申请人结算,该款可以由保险公司直接予以支付或由被申请人支付;若被申请人根本没有投保,则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违约责任为赔偿申请人147000元的损失。
二、关于被申请人甲公司的责任。依双方合同第6.8条明确约定:保险由乙方(被申请人甲公司)购买,保险费用从劳务分包费用中予以扣除等,申请人在施工费用中已被扣除雇主责任险保费13600元。对于保险公司与被申请人结算理赔款多少,只要被申请人举证并被支持,则被申请人仅在该理赔款范围办承担给付责任。若被申请人没有将13600元用于投保,则应当承担违约中赔偿责任,本案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因职工工伤赔偿陈某147000元,故依该款裁决被申请人赔偿该款金额符合法律规定。
三、是否可以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申请人。根据双方合同12条约定争议发生后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故申请人依该约定向上海仲裁委提起仲裁。被申请人与保险公司可能没有约定仲裁,而当发生争议可能更多地为法院管辖。仲裁强调民间性,一般情形与没有仲裁约定,仲裁是不会受理的,但为了案件审理需要,可以将没有仲裁约定的一方追加,其作为仲裁事项的附属事项一并审查并处理。(需保险公司同意)
综上,请求仲裁委支持申请人以上请求事项,同意追加保险公司,裁决被申请人给付保险理赔款。
此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