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交叉担保债务加入
(2024-11-14 16:16:44)一、关于民刑交叉的案件处理。
依据2020《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本案系乙向甲借款,同时乙的母亲提供还款的担保,依据以上法律可知,法院应当受理本案的民事起诉。由于情形紧急,不得不先行提起民事诉讼并采取民事保全措施,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双方举证、质证以及法院自行查明,可以认定本案乙涉嫌刑事。进而作出中止诉讼的审理,当同一法院针对本案刑事判决后,追缴、退赃后仍有不足部分,再行民事开庭,从而判决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担保期限起算与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692条第二款,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于甲与乙没有约定还款具体时间,原告可以随时主张还款。现在对方又涉嫌刑事,故可以认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由此开始计算担保期限六个月。
现原告起诉甲及担保人,是否可以撤诉?《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以分析在担保期限内提起诉讼,可以防止过了担保期而免责,但同时激起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以本案程序程序终结,如撤诉。
三、担保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比例。依据《民法典》担保解释第十七条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从文字分析,乙母亲仅在借据上签字,依《民法典》第686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其母亲为一般担保,现在乙又涉嫌刑事,故主借款合同无效。
本案乙母亲早己知道乙行为,为了取了甲的信任,还配合乙形成聊天记录,其目的有利于乙向甲借款。故乙的母亲在乙借款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应当承担不能清偿的三分之一责任。
四、《民法典》第552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由该法条可以发现乙父母若愿意以加入债务的方式偿还,那是最好不过了,其不仅存在连带责任,还可以免于担保合同无效所引发的不利后果,使甲的权利最大化。
通过以上对比,适用债务加入相比较适用担保更易于保护甲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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