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2024-11-19 13:51:25)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被申请人为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甲于2024年7月25日15时42分左右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县**镇境内306县道与联合村中心路交叉路口时,与由东向西在限速40km/h严重超载的被申请人乙驾驶的苏123452小型面包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之亲属甲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024年11月13日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32083***00000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列事实认定不清、结论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系由东向西在限速40km/h区间严重超速(达100km/h)驾驶苏123452小型面包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申请人怀疑本案存在相关人员、机关恶意操作认定行驶速度,申请人保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权利。申请人曾收到**司鉴所【2024】痕鉴字20号所认定的48-53KM/小时速度,为此申请人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申请,2024年10月25日**司鉴【2024】痕迹鉴字373号证实了本人的申请是正确的,第二次鉴定结论为撞击时速达到73KM/小时。根据路标限速40km/h,被申请人的行驶超速远超一倍,可能达100km/h ,故其是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从录像中可以看出机动车车体下方因急刹轮胎摩擦冒烟,将甲撞飞,整个身体达面包车前挡风玻璃高度,而且将甲撞了个头朝底、脚朝上,甲脚腿部达机动车车顶高度,可见撞击力度之大,由此可以分析得出乙驾驶机动车速度之快,而且甲被撞飞至十字路口右上角,面包车毫无减速之迹象。(见图5)
从图8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刹车痕迹近三、四十米长,可见被申请人行驶速度可能达100km/h ,发现甲后被申请人虽然有所刹车,但基于车内重物,且速度较快,故刹痕很深、很长,足以说明被申请人漠视限速以及十字路口减速标志(图6、7)。
相比较,甲在本起事故当中车速为13-14km/h,说明已进行减速观望操作。
二、被申请人系超载、货运改装行驶致本起事故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被申请人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前将车内货物运走,构成单方毁灭证据,导致本案现场勘验、鉴定存在困难,应当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所幸的事,本案事发现场全程录像,当地很多村民表示存在肇事司机在交警到达现场时已将满车内货物(蟹药)由另一辆车运走,目前具体货物种类和重量已经无法考证(请求调取全部事发现场录像)。事发后,被申请人为了毁灭对己不利的证据,擅自处分面包车内的装载物,根据录像及路人的证言(本方有录音为证)可以发现被申请人不仅仅是改装了客运车辆,还长期用于货运,卸货时其货物显示特别重。故本起事故也因其超载、改装用途,导致撞击惯性特大,引起本起死亡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第49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乙所驾驶的车辆为面包客车,不可以用来违规载满车蟹药,故乙存在故意违法,应当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甲作为非机动车且为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被申请人作为机动车应当减速让行。通过现场录像可以发现甲在事故发生前正常行驶,因为该路面无红绿灯,且甲的电动车骑行速度较慢,在没有设置交通信号灯的四叉路口行驶,符合所需方向、速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47条第二款“机动车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行人先行”。第52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2、结合本案该处的非机动车(电动车)类同于行人适用以上法律规定,其责任、路权应当优先保护弱者电动车。
从录像(图1)中可以直接看出,甲瞭望道路后发现没有机动车辆后才上坡通行,速度较慢,先行进入十字路口,甲由南向北己过路中线,再差一点就完全通过十字路口,有事故现场地点(图4、5)为证,故可以认定甲先行骑入十字路口,而后被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超速行至十字路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行人优先进入十字路口,行人(非机动车)优先通过,机动车应当让行。
3、即使认为双方同时进入十字路口,因当事双方都系直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行人先行”。
虽然南北方向有停车让行标志,但事故认定仍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机动车停车让行人(非机动车)、让先入交叉路口的行人(非机动车)先行系基本驾驶准则。交警部门不能因为有停车让行标志,机动车就可肆无忌惮地超速行驶。“停车让行”标志更应当理解为机动车在通过交叉路口需停车让行人、非机动车优先通过。故第32083***00000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优先通行”为由认定甲在本起事故中为同等责任是极其错误的。
四、乙行驶方向处有十字路口标志以及限速40km/h标志,(图6、7)被申请人虽在撞击瞬间刹车减速至73KM/小时,刹车之前的车速可能达100km/h,故被申请人存在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五、综上,被申请人在有明确标志“限速40”“十字路口”道路上行驶,仍超载,在发生事故的瞬间超速近一倍,且相对于甲而言,甲为优先进入道路,过了十字路中心,发生在(图4、5)处,机动车应减速让甲先通过。故交警部门应当认定被申请人为全责,而不是同等责任。最后,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以上请求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