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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被骗后维权

(2024-05-16 17:27:01)

【案情】原告通过支付宝将款转给被告,被告将收到款购买虚拟币及藏品,通过APP交由原告保管、理财。几个月后该APP打不开,对于理财无法提现金。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分析】

一、本案的案由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根据法【2020346号《民事案由规定》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分解为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间委托理财又称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咨公司、一般企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本案是以被告作为受托人委托理财。本案具有委托合同的一般物征,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编23章的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而委托理财合同则为无名合同,一般认为系实践合同,自原告将款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时合同成立。

原告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其它类合同,但原告将款多次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被告为原告投入理财,这从双方聊天记录中可以分析得出,系双方不争的事实。故双方虽没有书面合同约定,但实际上被告自接受原告的款项代为与第三方进行投入理财时就成立了委托关系。

二、本案被告作为受托人与第三方履行投资合同的行为系无效行为,其所涉理财合同因存在理财诈骗而为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及行为的认定。原、被告一致认为涉案第三方系诈骗,且通过手机APP不能再找到第三方,该APP己下架、无法运作,从客观事实分析可以得出该理财行为系因违法而无效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当然无效。

目前被告无法提供第三人任何诈骗公司或分子的有用身份信息,原告投资的金钱或“美元”凭空消失。

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因重大过失导致原告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929条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被告人作为受托人收到原告转帐后,对于推荐、帮助投入资金应当持谨慎态度,若被告就选任第三人作为理财产方存在过错,且因第三方为诈骗行为导致原告的投资成为被诈骗对象。为此被告疏于考察、错误判断构成重大过失,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应当披露第三人公司合法来源,否则承担选任第三人作为投资理财合同方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实际上也系一种侵权责任)。

1、被告是否为自己代理需通过被告自己举证。原告将款通过支付宝给被告,后原告对该款交由被告支配,对于是否投资理财,是否用于抵消被告自己的亏损或被告与第三人串通投资理财不得而知,这些需要被告予以举证,否则原告有理由认为被告系私自无故占有,根本没有用于理财,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如果被告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自己实施投资理财,则被告投资理财的行为系无效,被告的行为切断了原告不当想法,即无论原告是否投资理财,还是委托被告理财,都应被告自己代理自己在,从而导致投资损失应当由被告自行承担。《民法典》第168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被告与第三人串通,则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利益,导致原告的损失,则依据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上系推断,也系举证责任分配。受托人被告应当将委托事项及结果即时向原告予以披露,参照《民法典》第926条披露义务。

2、根据目前现有证据被告无法提供理财合同的相对方,更无法帮助原告向第三方维权,目前公安也无法侦破此案,故应当视为被告在指引原告投资第三方时存在重大失误,被告接受委托多次大额投入资金,应当持谨慎态度

四、若本案涉嫌犯罪,可以移送公安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1条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本案原告起诉被告,其一、公安机关对于被告并没有以刑事立案,其二原告想借此机会由法院来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被告的行为与第三人犯罪行为系分立开的,那么本案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而不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019118日公布的《九民会议纪要》128条“行为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合同相对人请求他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之外的其它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民商事案件,法院可以针对民商事案件进行审理。本案若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理财合同,而被告在本案中可以视为对该合同相对方为“他人”或“犯罪之外的其它主体”,法院可以审理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分析,假设被告不构成刑事犯罪成立,则被告作为经济纠纷,法院应当以违约或侵权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118日公布的《九民会议纪要》130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等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经法院审理若本案被告被认为存在涉嫌刑事犯罪,则该案应当移送公安。

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参照适用)第183条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若以委托合同为案由,则委托合同的相对方为原被告,由于本案委托合同的标的是“非法投资理财”,故该合同系无效的,对于无效的合同不产生违约责任,仅是无效之法律后果,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若以侵权为由,则由于被告系侵权人,为间接侵权人,其在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而侵权之法律后果在本案中与合同无效之后果相同,即要求被告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故没有实质性区别,只是举证责任以及判决所依据法律不同而已。

相比较,原告以侵权为由主张可能更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合同虽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一)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

(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

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当事人确因生活需要进行交易,未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国家安全,也不违背善良风俗的,人民法院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第二十四条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经审查财产能够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单独或者合并适用返还占有的标的物、更正登记簿册记载等方式;经审查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认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之日该财产的市场价值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价值为基准判决折价补偿。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还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的情况,综合考虑财产增值收益和贬值损失、交易成本的支出等事实,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赔偿额。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且未经处理,可能导致一方或者双方通过违法行为获得不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二、【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五条【委托人介入权】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第三人选择权】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九百二十九条【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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