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返还财产诉求之考量
(2024-05-10 18:14:29)【案情】原告与被告甲签订买卖合同,甲长期失信,用甲母的银行卡绑定聊信收款,现甲无力履行合甲,原告起诉甲及甲母主张共同返还货款。
【分析】针对诉求:
1、主张解除合同。因双方原本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现因被告无能力履行,且通过电话多次催促被告无法履行,故只有通过诉讼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第63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际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主张合同解除之日的起算。《民法典》第565条第二款、《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4条“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起诉方式主张解除合同,自起诉副本送达到对方时解除”,故本案应当以起诉副本送达到对方之日起解除。
2、针对返还财产。
(1)、《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款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解读该条文,本代理人认为该条文即存在狭义的合同责任、也存在狭义的侵权责任,这两个请求事项并不存在冲突,而是相互补充,由于保护受害人的方式多样化,使得保护受害人利益在受损后能够达到圆满状态。
原告将款通过甲母亲的微信付给被告甲,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解除合同,被告甲应当予以全额返还,由于被告甲根本没有履行合同能力或根本没有作相应的履行准备,故应判决其母亲因甲合同违约而导致的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对母实际上是补充连带责任,原告将款通过其母的微信付给被告,实际上其母亲以共同参与的方式加入到合同的履行当中,其母将卡给甲长期使用,视为其母对甲的行为无条件支持与认可。根据以上条款,可以向其母主张赔偿损失,因为其母将手机号、银行卡号通过亲自身份验证给甲长期使用。在侵权角度,其母的行为属于有害加入应当承担违约中的赔偿责任,若甲无力偿还涉案款项,则必将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故其母承担违约责任的补充赔偿责任,也即返还款项的连带补充责任。
(2)、参照侵权理论,《民法典》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1169条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客观事实,参照以上条文,可以发现其母的行为实际上“帮助”行为,甲长期失信,在合同履行能力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甲的行为得到其母的帮助造成原告的损失,系多因一果,故参照以上条文可以得出其母应当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3)、是否与《民法典》第186条规定相冲突。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该条文仅针对合同相对方的表述,即一方违约另一方选择主张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所设定条件为相对方为一对一。而本案本代理人认为本案讨论的是甲一方违约,其母在本案中构成侵权,实际上对于原告来讲相对方系两个主体,甲更多倾向于合同的违约责任,其母更多地倾向于侵权责任。也即一案中两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共同构成侵权,其原因系合同违约所致,导致发生合同违约后符合《民法典》第566条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责任承担。
(4)、对于诉求“返还”是否应当予以变更。“返还”适用于对方得到,因甲违约后,才产生将所收款项予以返还,实际上也系“恢复原状”之请求的文字不同表述而己。对于其母是否适用“返还”,根据刚才分析,其母构成共同侵权,理应承担返还至原告权利圆满状态的责任,不过这里的返还责任更倾向于侵权后的返还。虽然两个返还基本内涵存在差异,但为了表述一致本代理人可以合并提出该同一诉求。
这样便于案结事了,它没有加重两被告举证负担,也没有加重审理负担,又节约了司法资源,更使得原告的权益保护达到圆满保护状态。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通过诉讼提出解除合同系合理、合法的,对于向两被告主张返还更是有理有据的。它不同于一般性借用银行卡、身份信息的案件而判决驳回对出借人的诉求主张,本案重点在于甲长期处于失信状态,其母帮助甲在失信中履行了合同收款行为,法律应当予以制止该行为,其有害于法院判决的公信力、执行力、拘束力。法院应当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以彰显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