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被骗后维权(续)
(2024-05-16 17:28:01)【案情】原告通过支付宝将款转给被告,被告将收到款购买虚拟币及藏品,通过APP交由原告保管、理财。几个月后该APP打不开,对于理财无法提现金。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分析】
一、补充证据。
1、记载着整个微信聊记录的光盘一张,证明原告受到被告的欺骗从事所谓的投资理财、购买虚似的“藏品”,同时也证明被告长期从事该违法行为,且有一定逃避公安等部门追究的能力。
2、从以上聊天记录中提取了七张聊天截图。被告经常在群里“家人”买卖虚似的“藏品”,在原告面前鼓吹2022年赚了30万。当原告感觉到可能违法的,被告劝原告“不要担心”。当原告没有钱投资时被告建议借款。当被公安询问时教唆原告如何应对公安询问,逃避公安侦察,如主动承认错误,被骗仅有三万元。当帐号被管理部门因异常查封,教唆原告如何应对。这些足以证明被告长时间从事该违法投资行为,且具有一定的反侦察的经验,使得原告陷于错误而将款汇给被告。
二、针对合同是否有效及举证责任。《民法典》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似财产的保护有定的,依照其规定”,从反向解释,即如果没有规定的则系法律所禁止的。加上2017年央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该公告中明确指出对私人发行数字货币和流通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属性,任何由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均不享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地位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即《公告》禁止的行为是机构或任何个人从事代币发行或融资,以及任何平台从事代币的兑换、买卖等中介业务。
对于被告认为其“行为”合法的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依以上规定为无效的法律行为。
根据《公告》,代币发行或虚似藏品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虚似藏品等融资活动。因此买卖USDT等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民法典》第17条第二款、《合同编解释》第17条违背公序良俗、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合同虽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一)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
(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
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
三、被告将款通过支付宝、微信、甚至银行转给多个案外人将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以其行为收到原告支付宝转来的款项作出了接受原告委托理财的缔约意思表示,并以其行为表示向原告履行合同委托理财义务,被告对此应当全面、审慎、直接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对合同履行结果负责,否则承担过错责任。至于被告表示通过其他案外中间人传递虚拟货币或虚似藏品,其应是被告个人委托他人行为,与原告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须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害,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合合同编司法解释》第929条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一、结合被告证据、原告支付宝转帐记录整理的表格法院应判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不论原告委托被告理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作为收取原告支付宝转帐款的被告应当履行代买(或发货)义务,若被告当日根本没有履行代代买(或发货)义务的,应当承担返还原告相应的人民币,经过统计被告应当返还18553.88元。对于被告当日履行存在差额的也应当返还差额合计人民币27244元。
由于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委托购买虚似产品的合法性,故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依总额损失257543元扣减以上45797.88元(即18553.88元+27244元),以70%责任承担,则被告应赔偿148222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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