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成年后可自行主张产权领取
(2023-09-30 16:42:32)
【案情】张某与陈某婚姻期间内生有子,后离婚约定财产归其子所有,离婚时房产为折迁安置房无法即时领证。现具备领产权证条件,陈某起诉张某配合领取产权证。
【答辩状】
答辩人:张某
答辩人因房屋变更登记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陈某诉答辩人配合办理***室产权证,其诉讼主体有误。涉案房屋原为陈某与答辩人夫妻共有,但2017年5月9日离婚协议约定***室房屋归婚生子陈子所有,故该房屋实质上应为陈子所有,其他人不享有产权,更不是陈某所有。
二、陈某诉答辩人配合办理产权证到陈某名下,有违当初协议。如果仅领取产权证至陈某名下,陈某将涉案房屋自行卖出或抵押等不利于陈子的财产保护,答辩人、陈子无法控制该不利后果的发生。为了防范陈某不当处分的风险,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本案若果真需领取产权证也系婚生子陈子申请,陈某、答辩人配合陈子领取产权证。目前陈子己年满18周岁,陈子身份证号为****,故陈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以监护人陈某名义主张领取产权证。答辩人认为虽然房产登记部门要求先登记到陈某、答辩人名下,后过户至陈子名下,也应当同一时间办理到陈子名下。故主张领取产权证的权利应当为陈子,而不是陈某。
四、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待陈子主张时,答辩人再行协助履行直接领取产权证至陈子名下。
此 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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