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年工程量产值结算单效力较高
(2023-09-30 16:41:46)
【案情】被上诉人承包甲方消防安装,上诉人从事相应安装劳务,被上诉人指派上诉人带领工友到其承包的工地从事防排烟安装等工作。上诉人依约完成被上诉人指示的工作内容并交付工作成果,甲方早己验收合格使用。双方自2016年每年都进行一次结算,直至2020年双方不再承包。后因2022年结算单存在差错,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要求清算自2016年至2022年所有案涉工程的劳务报酬。为此一审将每年度的工程一一列举,通过每年的结算单向被上诉人主张。经过一审开庭审理后判决仅支持2022年8月28日的简易结算单所涉欠款22628.5元,故上诉人不复。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不服***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的(2023)苏***民初***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给付上诉人22628.5元的款项。
2、改判支持给付上诉人(2017年度未结算的)39587元。
3、改判支持给付上诉人(2018年度结算后下欠的)1000元。
4、改判支持给付上诉人(2019年度结算后下欠的)67209元。
5、改判支持给付上诉人(2020年度5000元沐源质保金、暂扣当年度未完工的30000元)35000元。
6、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由于本案涉案工程事项较多,双方从2016年至2020年每年都在次年进行一次上一年度的结算,根据一审双方举证、质证发现2017年双方没有形成书面结算单。一审法院仅依据2022年8月28日的简易结算单判决支持上诉人22628.5元,实际上该单据仅是上诉人单方面制作,被上诉人收到后恶意改动“完成总产值”,故上诉人仅认可2022年8月28日简易结算单所涉及“己收款”,对于上诉人所完成的“完成总产值”存在较大出入。
1、应支持2017年度的未计入到“完成总产值”的39587元。因为2017年度的工作量39587元没有记入到2022年8月28日《周怀胜结算单》,但在“已付款”栏显示上诉人己收到,基于该表中“完成总产值”与“己付款”帐目应平衡,故该款实际上变相上诉人根本没有收到。
2、一审上诉人根据双方往来进行了《2018年年度汇总表<周怀胜2018年工程量>》可以发现当年度被上诉人少付1000元。
3、针对2019年给款。2022年8月28日《周怀胜结算(即止2022.8.26号之前所有结算)》显示上诉人当年度完成的工程量为34万元,而根据汇款记录整理成《2019年年度汇总表<周怀胜2019年工程量>》可以发现当年度被上诉人仅支付272791元,故下欠上诉人67209元。
4、针对质保金5000元以及当年未完成的工程暂扣的3万元。因涉案工程早己过了质保期,以及暂扣未完成的工程在次年上诉人己施工完成,该工程实际使用至今,故该款应当予以给付。
综上,请求法查明事实予以改正,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此 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前一篇: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代理词
后一篇:子女成年后可自行主张产权领取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