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条可以认定为诺成性合同
(2022-12-23 18:47:26)因本案双方当事人都是自然人,都不存在正式的格式合同,根据借条、收条的实际情多样性、复杂性,本案限定为民间借贷所涉的的借条,对于收条限定为款项的给付。
一、本案的“借条”是实践性合同,不是承诺性合同,,而收条是承诺性合同。被告仅凭收条,不能证明被告履行了原告诉讼中所涉借条的还款义务,仅仅证明原告曾收到**款。由于原被告因生意需要存在许多往来,通过开庭得知,双方存在加工合同关系、以及票据往来义务,这些经济交往都存在不同程度资金流动、债权债务的产生,故收条不代表就是民间借贷所涉及的收据,更何况有证据表明被告还欠原告其它大额款项。
根据经验以及行为规则,对于即时履行实践性合同的,原告出借时的权利义务较为明确,有借条与银行流水为证,足以证明原告对借款20万元的交付,对于被告借款用途则无需过多审查。
二、本案的“收条”承诺书时可以独立理解为诺成性合同,与以上所涉的20万元借条实践性合同并非完全对应,系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引起的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被告拖欠原告多重交易款项时,也即被告出具给原告多张借条前提条件下,被告针对“收条”的特定性应具有较高的举证责任,而不能因“收条”即认定为还款、甚至错误地认定为本借条的还款,从而混同影响法官审理、侵害原告的利益。若被告还款涉及到本案借条20万元时,被告应当在该借条上添加还款备注或在被告持有的收条上备注所还对应款项,如确己偿还完毕,被告应当对借条作出销毁或用其它书面方式作出抵销意思表示。
三、经验法则、权利选择。而本案原告目前持有借条原件,根据经验法则被告没有偿还该款,故而被告无权主张该借据作废。尤其是被告有多份借据在原告处时,更应当具有特定还款指向义务,否则被告视为放弃权利,从而由原告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还款方案选择。故本案实际上并不复杂,而是被告故意将其它事项的利息收条用来冒充对本借条的本金偿还,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其抗辩理由。
因为收条是诺成性合同,因为一旦原告作出承诺,即表示收到该款,并不再为此债务向被告追索,而该债务并不仅限于民间借贷,还包括其它业务往来所涉的款项。
综上,被告仅凭两张原告出具给被告的收条,原告尚持有被告因其它法律疾系出具的其它借条前提下,被告欲以该收条来抵充20万借款不应得到支持的,其道理就是上文所提及的,被告应针对收条的还款对象作出举证,否则应当认可原告所陈述的收条为其它款项利息偿还,与本案借条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