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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限期拆除的陈述与申辩

(2022-12-11 09:51:39)

【案情】陈庄镇人民政府对张某作出《山聊限拆告(2018001号告知书》,针对2014年利用空闲地、其它类地建院墙、简易房屋通知限期拆除,故张某作出如下辩解意见:

一、陈庄镇人民政府所依据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过时,该文件发布于1993年,至今没有变化,随着社会发展、法律文件出台,该法律文件虽没有被废止,但该文件许多己被其它法律文件与精神所取代,故《山聊限拆告(2018001号告知书》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引用条文系错误的,陈庄镇人民政府根本无权作出书面告知及其决定。

二、依《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辩人系长期合法占有、使用该土地。该土地属于该条中“其它土地”范畴,申辩人当年早在2014年就该建设向村组报告并得到批准,行政单位收取了申辩人相关费用,有发票为证,其可以认为已经当地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符合法律程序。至于当年行政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则另当另论。

三、依《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三十七条只有针对“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才可通知拆除,申辩人所建设施并不符合该条件。因为该处构筑物西边是他人厂房的院墙,中间还有一处水渠,东边是兽医站院墙,距离申辩人处办约有50公分,南边是申辩人家主房,北边是河,故该设施对他人生产、生活不构成影响,更谈不上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当然此处的构筑物不是住宅,也不符合该条文第二款所列条件,故《山聊限拆告(2018001号告知书》所依据的条文是错误的。

四、申辩人的行为早于2014年,陈庄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己过法定期限。《行政处罚法》规定在二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若当时发现所谓的违法行为而没有处理的,则视为在当时法律、法规、政策情形下用地合理、合法或过期限而不再处理。仅以陈庄镇此类用地为例不甚枚举,若针对该类建设行为处理,因存在许多历史遗留问题,贵政府不能单方面、片面地处理该类问题,否则贵政府将处理不公、出尔反尔、有失公信。现在基于新法、新人处理历史用地问题是否合理、合法、是否一刀切针对所有此类用地全部拆除,法律还不溯及既往。法律本意很显然行政机关仅针对目前行为人的违法用地行为,而不针对历史用地问题处理,仅针严重违法行为处理,不针对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五、综上。申辩人用地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现如今用地己达4年之久,对他人没有任何影响,仅是个别人报复举报而己,申辩人认为陈庄镇人民政府不再有权处理本人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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