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名为不当得利之诉实为劳动争议之诉

(2022-11-28 16:27:45)

【案情】被告陈某在乙单位上班五年,从事车辆管理工作,因陈某工作过程中对于其管理运营的车队运费不能即时收回,乙单位要求陈某出具欠条,承诺某月之前将案外公司拖欠运费即时收还入帐。后陈某届期仍不能收回车辆运费,乙单位直接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 ,并持欠条向人民法院以陈某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车辆运费。

为此本律师作陈某的代理人,作如下分析:

一、【定义】。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具体特征根据有三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二、本案原告的主张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不当得利。依原告的证据为《运费收入证明》、《5月运费明细》《催告函》,而该类证据仅证明被告有45308元至今未配合原告公司向案外人收回,不能证明被告己从案外人处收取45308元并拒不上缴至原告公司财务处。

《运费收入说明》虽然在落款处用“欠款人”,但实际上结合上文并不是真正的欠款,该据抬头为“运费收入说明”而不是欠条,具体对于欠款事实应当由原告作出合理解释,故在格式条款必然发生歧义,此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更何况被告相对用工单位,职工处于弱势地位。对于该说明的内容则仅是一种对帐结算之用,同时也是职工作为工作任务的交底,其承诺以个人偿还该款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不能证明被告己收取该款,不符合以上不当得利之要件。

5月运费明细》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却可以证明被告为原告公司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工作成果,被告发车的行为系公司职务行为,原告公司没有能即时收回运费不能由被告个人偿还,被告也并没有从中私自收取并留置费用、未上缴给公司。同时,原告也不能证明被告收取该款,故不符合不当得利要件。

《催告函》不能证明被告私自收取款项未上缴给原告公司,故原告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三、被告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没有过错,原告使用函件催促被告向案外人索要运费,但是否能收到运费,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是否能按期收到运费,不能完全决定于被告个人。故即使有函件存在,即使有被告的书面承诺,也应当可以判决被告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过错。劳动用工过程中针对无过失性的被告,原告可以先行调岗、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才可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否则原告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利后果。

四、对于原告公司针对被告及其下属车队的考核约定。对比《考核表》可以发现,被告可以每月收到基本工资,对于业务量、资金回笼则与绩效工资有关,对于“不达标,原告公司有权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的考核规则因违背劳动法的强行规定为无效约定。

法律。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结合本案对于被告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分析,对于未完成单位任务指标,不构成对原告单位不可弥补的损失,被告至多为不胜任现有工作。对照以上条文,被告在任期间发出的车辆都有相应的记裁,对外债权系确定存在的,故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不属于“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单位在此情形下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

五、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从中受益,原告未收回车费就是损失,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没有所依据不当得利的事实,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要件,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六、本案系劳动用工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故劳动仲裁前置为必经程序,虽然被告出具《运费收入说明》,原告凭此向法院直接起诉,但不排除劳动争议之属性,故依程序违法,法院也应当裁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