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
(2022-11-20 11:13:0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分析】
本条是关于相邻关系中通行权的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土地,但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进入其土地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这些情形包括:
第一,他人有通行权的。不动产权利人必须为相邻“袋地”的权利人提供通行便利。“袋地”是指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围,与公路没有适宜的联络,致使不能正常使用的,土地权利人可以通行周围的土地以到达公路。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通行,仍有损害的,应支付偿金。
第二,依当地习惯,许可他人进入其未设围障的土地取杂草,采集枯枝、枯干,采集野生植物,或放牧牲畜等。
第三,他人物品或者动物偶然失落于其土地时,应允许他人进入其土地取回。
对照可以看出,原文有“必须利用”的前提,因此,并不是所有需要利用其土地都要提供必要的便利,必须是穷尽了所有方法后,才能提出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土地的要求。
【本案】原告通行可以向东或向西,故不符合必须且唯一通行之路的前提条件,当然原告从西回家系历史原因所留下的道路(1.5米),相对较原告从东回家比较狭窄,故原告所称的“必须利用”被告门前道路系私权利扩张所致。依原告之诉求,其可以陈述将要买卡车,需留足卡车行使宽度,使得原告的通行权利永远处于无法满足之状态。被告现己将路道路宽度留足达2.8米,故原告所称历史“必须利用”被告己充分满足。
【必要的】通行便利。该水泥路面系被告自行浇制,依物权独立性,被告所属的土地使用权归被告所有,原告无权干涉。原告若需利用被告之土地,原告应先穷尽了所有方法,且应尊重历史道路宽度,被告才有必要为原告提供通行便行及相应宽度。原告之主张系依据轿车等便于通行,原告诉称轿车无法转弯。被告认为已为原告留有2.8宽度通行,被告所设置的晾衣架距离拐弯处有8.4米,故原告在行使通行权时应当穷尽方法轿车行使,若还是通行不了,则系被告之过错,否则就是原告的权利滥用。
【容忍义务】相邻权的行使双方都应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第一,什么是相邻关系的容忍义务?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了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平衡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各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因此,相邻关系的权利人之间存在相互容忍的义务。
判断容忍义务的界限,应该采取“一般人的忍受限度”标准。所谓“一般人的忍受限度”,是指如果对相邻权的妨碍在一般人看来都无法忍受,则构成对相邻权的侵害;反之如果没有超过一般人的“忍受程度”,则不构成对相邻权的侵害。对于“一般人的忍受限度”,应该根据相邻不动产的地域性、妨害的程度、土地利用的前后关系、损害避免的可能性、加害行为的形态以及加害不动产之有无公共性等情形作为判断依据。
通过原告西邻的对比,可以发现原告及原告的西邻都能容忍2.5左右的通行宽度,故被告设置2.8米通行宽度没有超过一般人的承受能力。至于消防车、砂石车的通行,被告认为主干道仅为2.5米,而且该类车也可以通行。至于通行有撞杆风险,被告己采取的相应的防护措施。
综上,本案被告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有关规定,不具有违法性,原告的权利主张己超出历史道路宽度,属于滥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