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爱心理翻译】原谅(五之三)

标签:
心理 |
分类: 趣味心理-生活趣多多 |
原文见:http://www.guidetopsychology.com/forgive.htm
译者:邬美嘉(本中心专任资深心理咨询师)
前文摘述:作者借由“孩子在路上玩球,不小心将球踢破了史太太家的窗户,使史太太心里受到了惊吓”的小故事,欲说明“忏悔”的三个构成要素。
首先是承认错误(承认错误的行为):「我们打破了你的窗户」。这个行为必须大声的向被伤害的人说出来,否则之后所做的一切都是枉然。
第二个行为是懊悔(寻求原谅):「很对不起」。记住,如果孩子们接下来跑走了,他们必然也逃离了得去修复他们造成损害的责任,而“忏悔”也就中止了。
第三个行为则是处罚(接受处罚):「一定」。因为窗户破了就是破了,就是得修理。如果孩子们没有付钱修好它,他们的认错与懊悔就没有意义了。
这个接受处罚的观念导出许多复杂的问题,如加害者对受害者的法律责任。
举例来说,如果发生了一件罪行,那么刑法应该会对加害者给予公平的审判与合乎正义的惩罚,至于赔偿的部份,加害者必须出于自愿,且在公平的原则下,赔偿受害者在财产或健康上的损失。
以上是从刑事法的角度观之,因此必须非常清楚,并且没有任何心理上的关连性。
但从民事法来看,就产生了心理层面的模糊地带。你若因他人的不当行为或伤害而提出告诉,必然会对法律制裁与忏悔二者产生混淆,因为你若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加害人就必须做出相对等的补偿,此一不当行为才有了公平的结果。但是如果,举例来说,你在人行道上行走,因道路施工不当而跌倒,因此你一状告了政府,求偿一百万,接着你发现自己从受到伤害转为受害者的愤怒,此时你即进入了所谓贪婪与复仇的黑暗心理。
以上所述,指出“原谅”心理学的两个重要事实:一、假若你无法放下想要报复的欲望,你就永远无法得到真正的复原;二、你若一直要求他人为着你的复原而付出代价,你也无法得到真正的复原。
推荐阅读邬老师的另一篇文章:原谅(五之二)http://blog.sina.com.cn/s/blog_85f485470102v0j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