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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学“处境”

(2022-03-17 20:02:58)
常识告诉我们,时间不同,对一个事情的看法不同:地点不同,对一个问题的看法也不同;时间地点不同对一个事情的看法也不同。

不仅仅如此,不同的时空条件下、经济政治文化习俗等因素不同,对一个问题的看法。

上述所有的因素,都可以称之为“处境”。

因此,要像真正理解过去的一个事情,首先,要“重建”事件本身;其次,要重建这个事件所处的“处境”,如此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笔者之前写过一篇文章《在路边摘一个苹果吃掉了,是否构成违法?》。

文章的内容是,笔者去蓬莱区艾山游玩,路过一个山村,村子里种的到处都是苹果,路边也有,笔者的问题是,如果摘一个苹果吃了,是不是构成违法?

笔者的观点是,首先“重建”行为本身,通过调查取证,查清楚行为人“摘苹果并吃掉的行为”。其次,要将这个行为放到小山村这个特定的环境中判断行为的违法性。

笔者认为,(一)将这个拿苹果的行为放到超市里,即在超市里拿一个苹果吃掉了。这种行为违法么?

(二)将整个行为放到小山村里。

执法人员一方面求助于自己在小山村生活的经历,“重建”小山村的风俗习惯和价值判断。

比如说,笔者曾经生活在聊城农村,村民种的蔬菜水果无人看管,吃一根黄瓜不认为是违法。

另一方面,如果执法人员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就要通过访谈,或者制作证人笔录,听取村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笔者也问过村民,可以吃个苹果么?他说吃吧,随便吃。

通过重建小山村的习俗习惯,并将行为放到这个环境中,可以得出结论,这种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傅永军在《论东亚儒学的经典意识极其诠释学效应》中说:

在诠释学发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的德国哲学家、新教神学家施莱尔马赫曾明确地告诉我
们,对经典所能显示出来的真理的诠释总是在一种诠释学处境中完成的。

这个观点在伽达默尔那里得到了系统阐述。

伽达默尔认为,诠释活动所追求的并不是关于对象的外在于传统和诠释者而存在的绝对的、永恒的真理,而是处境化的、与诠释者所处传统密不可分的、有关对象意义的理解。

因此,诠释者对于任何对象的理解都有预先的意义筹划,因而是带有无可逃避的前见的理解。

前见虽不来自事情本身,却也不是纯粹主观的。前见源自于诠释者的诠释学处境。如同前见,诠释学处境也不是任意的处境。

诠释者的诠释学处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隶属于传统。

在诠释者的理解活动中,传统决定着进行理解活动的人们,是理解活动的前提,理解活动不可能在传统之外发生。理解者总是存身传统之中。理解者的理解必定以保留在历史流传物及传统中的前理解结构为前提条件。

前见规定了诠释者的意识( 理解) 的处境性。诠释者的理解一定置于某种传统( 前理解结构) 之下的对象意识,诠释者的意识总是要受制于某种观点,他是在既受其限制又能打破限制过程中,对被诠释对象作出新的意义理解的,由此构成一个视域。视域直接影响着诠释者的经典诠释活动。

因此,某个时代或者地域的“传统”,就构成了“诠释学处境”。

比如,上文中的案件,小山村的传统,就构成了理解这个案件的“诠释学处境”,离开了这种传统,就无法做出行为是否违法的判断。

美帝的法院在判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尽到“忠实勤勉”的时候,判断的方法就是“重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决定的时候的各种环境,然后用“理性人的理论”,即在这种环境下一个理性的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行动。然后得出是否尽到“忠实勤勉”的法律义务。

这种判断方法,在美国法上被称为“经营判断原则”。

不仅仅在公司法案件中运用这种方法,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也适用这种方法。

 每年,美帝的警察在街头开枪打死很多人,但是警察很少承担刑事责任。

美帝法院的判断方法,就是运用“法庭重建”的方法,重建警察开枪的情景,然后运用“一个理性的警察是否开枪”的方法, 判断警察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警察不应该开枪,警察有罪,反之,就无罪。

我们经常犯的错误就是,用现在的眼光看历史问题。然后说你当时应该怎么滴,怎么滴等。这种行为俗称“马后炮”。

如果马后炮行为成立的话,那么,曹操选择华容道就是重大的失职行为。

如果马后炮成立的话,就不存在“摸着石头过河”,我们知道关于未来的各种知识,但是这是不可能的。

哈耶克说,我们不知道关于未来的知识,我们只能不断尝试,不断试错,然后找出正确的方法。

傅永军在《交往行为的意义及其解释》中说:

在哈贝马斯看来,重要的是不要混淆这两类科学。自19世纪以来的实证主义错误恰恰在于试图将所有科学研究都建立在自然科学模型之上。实证主义的这种观点不仅误解了科学理论而且也危及到社会科学对真理的发现。

因为“人文科学家并不是以所谓的单纯观察来和客体沟通相反的他不可避免地将自己置于文化情境的价值关联中因此他必须将方法论上具有决定性的价值关联和在预先存在的客体中已被理解的事物拉上关系”。也就是说,社会科学必须在“文化意义之内理解社会事实同时以文化的决定性说明它们”。

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不可能脱离开自身存在的语境也不可能完全去除研究者的价值视野。

哈贝马斯说:“在日常交往中表达从来都不是孤立的它的意义内涵来源于一定的语境。言语者设定听众会理解这个语境。解释者也必须作为互动的参与者加入到这样一种提示性的关系当中。建立在认识之上的解释因素在结构上与达成共识的创造性因素是难分难解的。因为如果不参与到语境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去解释者就无法获得对语境的前理解而这种前理解是理解一定语境当中的表达所必不可少的。即便是社会科学观察者也没有进入客观领域的特权,他必须使用直觉上的解释程序,而这些解释程序是他作为社会组织的成员与生俱有的。

笔者认为,哈贝马斯所说的“语境”,和诠释学“处境”是完全想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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